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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2/19 9:24:37  点击数:4111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因此,《安全生产法》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为核心,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高度概括。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具体要抓好以下“六大保障”:

  一、责任保障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一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生产法》首先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明确谁负责、负什么责,来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这对于解决当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其真正做到管生产又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义务,要坚决履行。

  履行什么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作了六条具体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这些法律职责,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这些职责的核心,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主要负责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做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负责。从而实现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个层面和每个职工各负其责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各副职、部门、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分别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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