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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学习与宣贯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2/11 16:12:47  点击数:414
分类号:tk228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8774(2000)01-46-05
study and promoting of the regulation of 99
boiler fixed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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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随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以下简称《规程》)的颁发,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88版)》(以下简称《定检规》)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92版)》(以下简称《运检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目前,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3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99版)》(以下简称新《检规》),新《检规》于2000年01月01日执行,届时,原《定检规》和《运检规》废止。
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99版)》的基本框架
2.1 性质
新《检规》是以《条例》、《规程》为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是对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规定,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锅炉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是以安全为直接目的的。
新《检规》的颁布实施,使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有了一部系统、完整、科学、并与国际接轨的规范及统一的法规。
2.2 结构
新《检规》共分五章,有65条,再加四个提示性附录,约二万字。
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在锅炉定期检验中的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工作差别和工作难度的区别非常大,不便于统一要求,为了尽量与实际工作相符合,新《检规》将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内部检验分节进行了规定,并以锅炉的部件检验为主线索,而不是以缺陷检验为线索。
2.3 适用范围
新《检规》的适用范围为:除原子能锅炉以外的所有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它包括了: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电加热锅炉、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新《检规》的相应条款执行。
2.4 三种检验
新《检规》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将组成定期检验的三种检验(三种检验分别是: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的职责、内容划分清楚,理顺了三种检验的相互关系。
强调并细化外部检验、水质管理及水质处理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检验、联锁保护装置检验等的检验工作。
2.5 检验周期
2.5.1 正常情况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该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检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2.5.2 特殊情况
①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②移装锅炉投运前;
③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④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⑤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⑥锅炉发生事故后或事故修理后;
⑦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⑧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⑨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10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对于上述特殊情况,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a.外部检验:①、③、⑤、⑥;
b.内部检验:②、④、⑦、⑧、⑨、⑩;
c.水压试验:②、⑧(不包括重新运行一年后)。
2.6 检验程序
当“三种检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按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外部检验的程序进行检验。
2.7 检验范围
新《检规》中规定的检验范围、内容及重点较完整,并增加了对水质管理和水质处理设备检验的有关规定,强调并细化了外部检验的功能性试验,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的管道、主要承重部件(如:大板梁、各承力柱及梁、吊杆等)、膨胀指示装置及支吊架、分汽(水)缸等部件属于锅炉定期检验范围。
2.8 检验资格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检验项目和级别的检验资格。”
2.9 检验人员
2.9.1 对持证检验员的要求
持有效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根据受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要求检验员具备处理现场问题的应变能力,并具有相应的多种项目的检验资格(如:检验员、无损检测、金相分析、光谱分析等资格),对检验员综合水平的要求有了明显提高,提倡检验员具备一专多能的素质要求。
2.9.2 检验方案
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中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在对受检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检验员应根据受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锅炉使用单位的大修计划制订《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
《检验方案》作为附件,编入《锅炉定期检验合同》中。
2.9.3 检验体系
在锅炉定期检验中,体现以检验员(检验师)为核心的检验体系,实施检验单位负责制(“检验单位”是指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并取得相应锅炉定期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
2.9.4 受压元件在重大修理、改造后的检验
受压元件在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改造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10 锅炉的使用单位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的使用单位。
2.11 检验结论
(1)内部检验结论有四种: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停止运行。
(2)外部检验结论有三种: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停止运行。
(3)水压试验结论有二种:合格、不合格。
以上的检验结论,依次由高至低的反映出锅炉的实际安全状况。
(4)八种缺陷:裂纹、起槽、过热、变形(鼓包、胀粗、蠕变、脱落、移位等)、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
在锅炉定期检验的现场工作完成后,由检验员(检验师)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综合考虑、分析后,确定锅炉的检验结论,同时将受检锅炉的检验结论向使用单位通报,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能否准确地下检验结论,这一点很重要。它反映出检验员既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经验,反映出检验员较高的综合水平,要求检验员需较好的整体素质。
新《检规》中取消了原来的“报废”结论。因为受检锅炉是否有使用价值,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经济性分析和比较,而这一项工作不是锅炉定期检验的职责,而且,锅炉定期检验后也不能直接得出“有无修理价值”的判断,所以,“报废”结论是不合适的,予以取消。
3 内部检验
3.1 适用对象及范围
3.1.1 工业锅炉
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3.1.2 电站锅炉
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蒸汽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3.1.3 其它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之间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按照工业锅炉对待;否则,按电站锅炉对待。
3.2 工业锅炉的内部检验
3.2.1 目的
通过对工业锅炉的内部检验,可达到如下目的:
①可发现锅炉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的先天性缺陷等问题(如:锅炉制造时,钢板中的重皮缺陷,在运行过程中其受火部位重皮缺陷处的强度下降,产生安全隐患);
②可发现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指新生缺陷);
③可发现锅炉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指对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管理工作方面的检验);
④可发现“八种缺陷”(指: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
工业锅炉的内部检验,原来称“内外部检验”。在《规程》中已没有“内外部检验”这个名词,新《检规》中对停炉状态下的检验工作规范为“内部检验”。
3.2.2 检验周期
①正常情况:见前面第“2.5.1”条;
②特殊情况:见前面第“2.5.2”条;
3.2.3 检验范围
锅炉承压部件、锅炉范围内管道、分汽(水)缸、燃烧设备、炉墙(拱)及保温、安全附件及主要阀门等。
3.2.4 检验程序(方法)
①检验前的准备:在锅炉定期检验前,对锅炉使用单位、检验人员应该做的准备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②技术资料的审查:对达到规定要求的,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③外观检查:目视、锤击、灯光(如:手电筒)、拉线检查、钢板尺、样板(尺)等;
④锅筒上部检查:从上部人孔进入锅筒内检查;
⑤锅筒下部检查:从管板人孔进入锅筒内检查;
⑥炉膛内部检查:从炉门孔进入炉膛内检查;
⑦联(集)箱内部检查:打开联箱手孔检查;
⑧管板及烟管管端检查:打开前、后烟箱门进行检查;
⑨其它项目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工业内窥镜、测厚、金相分析、材质化学成份分析、机械性能试验等;
10签发检验报告:检验后,将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座谈、交流,及时签发检验报告。
3.2.5 检验方法
见第“3.2.4”条有关内容。
3.2.6 检验重点
新《检规》中,明确规定了内部检验的重点及常见缺陷可能产生的部位。
3.2.7 对缺陷的处理原则
①对于原来保留的缺陷,经过检测发现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②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包括:补焊、挖补或更换)处理;
③对于承压部件的变形,按照具体情况分别作保留监控、修理(复位、挖补、更换)等处理;
④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⑤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裂纹、开裂,应进行更换;
⑥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强度不足,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⑦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进行修理;
⑧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3.2.8 受压元件在重大修理、改造后的检验
受压元件在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改造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3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
3.3.1 目的
通过对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可达到如下目的:
①可发现锅炉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的先天性缺陷等问题(如:锅炉制造时,钢板中的重皮缺陷,在运行过程中其受火部位重皮缺陷处的强度下降,产生安全隐患);
②可发现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指新生缺陷);
③可发现锅炉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指对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管理工作方面的检验);
④可发现“八种缺陷”(指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
3.3.2 检验周期
①正常情况:见前面第“2.5.1”条;
②特殊情况:见前面第“2.5.2”条。
3.3.3 检验范围
锅炉承压及承重部件(包括:锅筒、集箱、受热面管、承力柱、梁及大板梁、吊挂装置等)、锅炉范围内管道、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炉墙及保温、密封装置、膨胀及指示装置、安全附件及主要阀门等。
3.3.4 检验程序(方法)
3.3.4.1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3.4.1.1 锅炉使用单位的职责
(1)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受检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情;
(2)锅炉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受检锅炉如下资料:
①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设计及使用说明书、热力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锅炉质量证明书等);
②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③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④锅炉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修理、改造及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设计图纸、计算资料、质量检验及验收报告等);
⑤锅炉运行记录及档案资料(使用登记证、历次检验报告、运行记录、锅炉设备缺陷及检修处理记录、金属监督及化学监督资料、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和校验记录等);
⑥检验人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3)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可靠隔断受检锅炉的风、烟、水、汽、电、燃料系统;
②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③打开受检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并经过通风、换气、冷却;
④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
⑤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筒内部装置;
⑥安全照明、工作电源;
⑦进入锅炉进行内部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指派专人监护。
3.3.4.1.2 检验人员的职责
(1)技术资料审查:对第“3.3.1.a.(2)”条中所载明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2)编制《检验方案》: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受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出《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
3.3.4.2 锅炉本体的检验
(1)锅筒的检验
锅筒是锅炉最重要的受压元件,其运行工况很复杂、恶劣,在新《检规》中已明确了“锅筒的检验重点”,检验员在检验中应该高度重视对锅筒的检验;
(2)“四管”的检验
“四管”指的是: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和再热器管。“四管”是锅炉的受热面部分,其运行工况较复杂和恶劣,在新《检规》中已分别明确了对“四管”检验重点的要求,检验中,应该就具体问题做相应的检验项目,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
(3)与“四管”分别相连集箱、集汽集箱和减温器的检验;
(4)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
(5)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
(6)炉墙、保温、密封结构的检验;
(7)膨胀及指示装置、主要承重部件的检验;
(8)安全附件、阀门(阀体)的检验;
(9)高温承压部件的金属监督;
(10)其它项目检查。
3.3.4.3 签发检验报告
检验后,将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座谈、交流,及时签发检验报告。
3.3.5 检验方法:
目视、锤击、灯光(如:手电筒)、拉线检查、钢板尺、钢卷尺、样板(尺)、无损检测、工业内窥镜、测厚、金相分析、光谱分析、材质化学成份分析、机械性能试验等;
3.3.6 检验重点:
新《检规》中,明确规定了内部检验的重点及常见缺陷可能产生的部位。
3.3.7 对缺陷的处理原则:
(1)对发现的缺陷,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检验项目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对于超过规定要求的情况应进行更换。
4 外部检验
4.4.1 目的与意义
加强对锅炉的管理,加大对锅炉安全监察、检验的力度。锅炉运行中容易出现问题,锅炉外部检验是定期检验的组成部分。
4.4.2 检验范围
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的检验等方面。
4.4.3 检验方法
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部分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应注意安全。
4.4.4 检验周期
见新《检规》中第5、6条相应条款。
4.4.5 检验员资格
见新《检规》中第8条。
4.4.6 检验方式
(1)由锅炉使用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向检验单位提出检验申请要求;
(2)由检验单位安排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3)由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以上三种方式都可以。
4.4.7 检验程序与内容
4.4.7.1 外部检验程序
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②查阅技术资料、了解锅炉情况、检查锅炉管理情况;
③检查锅炉本体;
④检查安全附件和自控保护装置;
⑤检查辅机、附件、分汽(水)缸、支吊架、管道和水处理设备;
⑥将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交谈,签发检验报告。
4.4.7.2 检验程序排序原则
①先易后难:先做宏观检查,再进行功能性试验;
②先低后高:进行功能性试验时,先做低参数(低压、低负荷)试验、再做高参数试验;
③先主后辅:先看本体,后查辅机、附件;
④提高检验工作的安全系统和效率。
4.4.8 检验项目与重点
4.4.8.1 检验项目
①锅炉管理检查;
②锅炉本体检验;
③安全附件、自控及保护装置的检验;
④辅机和附件的检验;
⑤分汽(水)缸、锅炉范围内的管道、支吊架的检验;
⑥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的检验。
4.4.8.2 检验重点
不同的检验项目,均明确了相应的检验重点。
4.4.9 检验结论
见前面相关的条款。
5 水压试验
5.1 水压试验的准备
①技术准备;
②试验条件准备。
5.2 水压试验的条件
水压试验应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进行。
5.3 水压试验的程序
新《检规》中明确规定了水压试验的程序。
5.4 水压试验的结论
结论:合格、不合格两种。
6 检验报告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该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及时送给锅炉的使用单位。
7 提示性附录
提示性附录1~4确定了锅炉检验报告的基本格式,各检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但是,应该保持格式的相对统一。
8 后记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新《检规》的学习和宣贯,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的提高,确保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为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服务。■
作者简介:王新,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工程师,副主任。
作者单位:王新(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武汉市 430077)
参考文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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