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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2/11 16:12:47  点击数:1238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灯具
2.0.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表2.0.2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线芯最小截面(mm2)
铜芯软线铜线铝线
灯头线民用建筑室内0.40.52.5
工业建筑室内0.50.82.5
室外1.01.02.5
移动用电设备的导线生活用0.4
生产用1.0
2.0.4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2.0.6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8.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2.0.11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2.0.12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0.13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
2.0.14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2.0.15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0.15.2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2.0.16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1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2.0.16.3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2.0.17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
2.0.18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2.0.19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9.1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0.19.2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
2.0.19.3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
2.0.19.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方便检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0.19.5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2.0.19.6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
2.0.20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0.1固定灯座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
2.0.20.2在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
2.0.20.3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
2.0.21手术台无影灯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1灯泡应间隔地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2.0.21.2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3插座、开关、吊扇、壁扇
3.1插座
3.1.1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8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3.1.1.2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
3.1.1.3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
3.1.2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
3.1.2.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3.1.2.3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3.1.2.4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
3.1.3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
3.1.4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
3.2开关
3.2.1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3.2.2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
3.2.3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高度差不应大于5mm;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
3.2.4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
3.2.5暗装的开关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
3.3吊扇
3.3.1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8mm。
3.3.2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振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可靠。
3.3.3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5m。
3.3.4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1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3.3.4.2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设防松装置。
3.3.4.3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的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mm,且应装设防松装置。
3.3.5吊扇应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3.4壁扇
3.4.1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
3.4.2壁扇的安装,其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且底座平面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2mm。
3.4.3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4照明配电箱(板)
4.0.1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
4.0.2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4.0.3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4.0.4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暗装时,照明配电箱(板)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
4.0.5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4.0.6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4.0.7照明配电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4.0.8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工程交接验收
5.0.1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5.0.1.1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开关、插座及照明配电箱(板),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5.0.1.2暗装开关、插座的面板,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的安装。
5.0.1.3大型灯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松、防振措施。
5.0.1.4照明配电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
5.0.1.5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
5.0.1.6接地或接零。
5.0.2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5.0.2.1竣工图。
5.0.2.2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5.0.2.3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5.0.2.4安装技术记录。
5.0.2.5试验记录。包括灯具程序控制记录和大型、重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记录。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钱大治沈云璋胡佐臣程学丽
徐达玲梁之任马长瀛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明确了本规范的制订目的。
1.0.2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还要执行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条文中“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并有会签、审批手续;在施工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修改设计,均要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以保证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设计变更通知。
1.0.4妥善运输、保管电气照明装置的设备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1.0.5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
1.0.6为保证施工安全,制订本条文。
1.0.7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与电气照明装置安装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制订本条文。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破损,主要是凿洞或盒(箱)移位,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把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
1.0.9为了确保电气照明设备固定牢固、可靠,并延长使用寿命,制订本条文。
1.0.10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人手可能触及,易造成触电事故,因而应有特殊保护措施。
关于危险性场所的解释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特别潮湿:相对湿度经常在90%以上;
(2)高温:环境温度经常在40℃以上;
(3)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4)有导电性尘埃。
特殊危险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相对湿度:经常接近于100%;
(2)同时具有二条及二条以上危险性较大场所特征;
(3)在空气中,经常含有对电气装置起破坏作用的蒸汽或游离物。
1.0.11为防止漏电,确保使用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条文。
1.0.12在实际接线中,由于导线与设备接触不良(螺栓未紧固),经常出现导线与接线端子之间产生火花,发生事故。为确保安全,制订本条文。
2灯具
2.0.1灯具一般由玻璃、塑料、搪瓷、铝合金等原材料制成,且零件较多,运输保管中易破损或丢失,安装前应认真检查,防止安装破损灯具,影响美观和质量。
2.0.2为了保证导线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和可靠地安全运行,根据灯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装场所,对导线线芯最小截面作了规定。现工程中铝线最小截面已改为2.5mm2,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将生活用铜芯软线线芯最小截面改为0.4mm2。
2.0.3为防火所作的规定。
2.0.4为确保维修安全,同时也不致影响整个用电单位的停电,作此规定。
2.0.5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过低易发生意外撞击而损坏,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击,车辆装载货物的撞击等,故安装时应严格遵守本条文的规定。
2.0.6为防止触电,特别是防止更换灯泡时触电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2.0.7白炽灯泡离绝缘台过近,绝缘台易受热而烤焦、起火,故应在灯泡与绝缘台间设置隔热阻燃制品,如石棉布等。
2.0.8为了保证安装的灯具机械性能牢固可靠,用电安全,检修方便,本条文对一般灯具的安装作了具体的规定。
2.0.9本条文的规定主要是为方便确认,以利与常规灯具区别,且节约电能。
2.0.10为了不使一套灯具的电气故障影响整个照明系统,故每套路灯均需设置熔断器。
2.0.11为保证低压变压器安全可靠供电而作的基本技术规定。
2.0.12移动构架上的局部照明灯具需随着使用方向的变化而转动,在使用时,为了能确保导线不受机械应力和磨损,故本条文对其线路的敷设提出了要求。
2.0.13为防止灯具超重发生坠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2.0.14本条是对光轴定向的投光灯所作的一般安装技术要求。
2.0.15金属卤化物灯包括钠铊铟灯、镝灯等,金属卤化物灯点燃后,灯具表面温度高,光线较强,易刺伤人的眼睛,同时产品有特殊的要求,因而应结合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才能确保安全使用。
2.0.16嵌入顶棚内的灯具除有照明作用外,还有装饰功能,考虑到顶棚内通风差,不易散热,故电源线不能贴近灯具的发热表面;同时为检修方便,导线应留余量,以便在拆卸时不必剪断电源线;为保证装饰效果,对外观质量提出了技术要求。
2.0.17为确保花灯固定可靠,不发生坠落,制订本条文。
2.0.18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灯泡温度过高,玻璃罩常有破碎现象发生,为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有切实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
2.0.19霓虹灯为高压气体放电装饰用灯具,通常安装在临街商店的正面,人行道的正上方,故特别应注意安装牢固可靠,防止高电压泄漏和气体放电而使灯管破碎下落伤人;为方便维修,变压器不宜装在吊平顶内。
2.0.20手术台无影灯的固定和防松措施是安装的关键,从预埋到固定均要严格执行本条文规定,尤其是子母式的无影灯更应严格。
2.0.21为保证手术台的照明、供电可靠,制订本条文。
3插座、开关、吊扇、壁扇
3.1插座
3.1.1插座安装高度的规定主要是为确保使用安全、方便。同一场所安装高度一致的规定是为装饰美观的需要。
3.1.2插座接线统一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用电安全。
3.1.3为防止漏电和装饰的需要而作的技术规定。
3.2开关
3.2.1为了统一通、断位置,便于判断是否带电而作的规定。
3.2.2距离的规定与人体特征有关,如身高、手臂长度等相匹配,使操作方便。本条是经实践验证而认同的。
3.2.3为了装饰美观,便于检修所作出的规定。
3.2.4本条是防止触电、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术性规定。
3.2.5本条是防漏电和装饰需要的技术规定。
3.3吊扇
3.3.1本条主要从安全角度出发,吊扇挂钩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运转时的扭力,故将吊扇挂钩直径改为不得小于8mm。
3.3.2为防止运转中发生振动,造成紧固件松动,发生各类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制订本条文。
3.3.3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在运转时,避免人手碰到扇叶,避免发生事故。
3.3.4、3.3.5本条是为吊扇使用安全、发挥正常功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3.4壁扇
3.4.1本条是为壁扇可靠固定而作的技术性规定,通常在产品设计时已提出要求。
3.4.2安装高度是建议性的,主要是为避免干扰人的活动。
3.4.3本条是为运行安全所作的技术性规定。
4照明配电箱(板)
4.0.1本条文是为防止误操作、方便检修、确保人身安全及保护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制订的。
4.0.2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限制木制配电箱(板)的使用场所,这是因为木制配电箱(板)在潮湿多尘场所易霉烂和漏电。
4.0.3导线引出面板时与电器连接,为加强绝缘,故加套绝缘保护管。
4.0.4本条是为箱内电器正常工作和装饰美观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4.0.5本条是为便于操作和检修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4.0.6本条是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所作的规定。
4.0.7本条是为便于更换熔芯,并防止更换时发生触电现象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4.0.8本条是为便于使用和维修所作的规定。
5工程交接验收
5.0.1为保证施工质量,交接验收时,要按照本条文内容进行检查。
5.0.2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要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交记录;并核对已竣工的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作为交工验收时能否送电的重要技术依据,交工后存档备查。
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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