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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320-88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2/11 16:12:47  点击数:1176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 820—86《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第一版)。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激光设备和设施电气部分的安全要求及有关试验,详述了最低限度的电气安全预防措施。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本文所规定的激光设备和设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有关试验,确保用户防止:
a. 直接和间接的抵触;
b. 过高温度作用(着火危险);
c. 除激光辐射外的有害辐射作用;
d. 炸裂和内爆;
e. 有毒的或有腐蚀性的物质的作用。
1.2.2 本标准不适用于激光设备和设施中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无触电危险的电气部分的直接和间接触及防护;也不适用于含有激光器部件的整个设备(例如医疗设备、办公机器及用于危险空气环境的设备)。这些设备应遵照其他的电气安全标准。但是,如果激光器从设备中拆出仍可工作,该拆出的激光器应遵从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还不适用于处的研制或设计中的激光设备和设施。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激光设备所产生的激光辐射的使用;也不说明辐射防护措施。但当激光辐射防护装置与电气设备相连时,则应根据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来估计其电气安全性。
2 引用标准
gb 4793 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
gb 7247 激光产品的辐射安全、设备分类及要求和用户指南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 4766 电气安全名词术语
gb 5465.2 电气设备用的图形符号
gb 1633 热塑性塑料软化点(维卡)试验方法
gb 2900.10 电工名词术语 电线电缆
3 术语
3.1 ⅰ类设备 class ⅰequipment
这类绝缘设备,其导电部件难于触及或可能触及的导电部件只有在发生绝缘故障时才能带电。这类设备要有连接保护导体的装置。
3.2 ⅱ类设备 claass ⅱ equipment
这类设备具有附加绝缘(在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时的辅助绝缘),在发生基本绝缘故障时不会产生触电危险。它不必连续保护导体,也不依赖于安装条件。
注:其中包括:双重绝缘、加强绝缘和根据设备绝缘的特征参数,利用保护阻抗或元件的组合和绝缘材料的绝缘。
3.3 ⅲ类设备 class ⅲ equipment
这类设备其电压不超过安全特低电压,并无触电危险。
注:这类设备一般无接地端子,但也不排除有的具有接地装置。
3.4 电气工作禁区 closed electrical operating areas
电气工作禁区为专门用于电气设备运行的房间或场所,其内部的设备(如配电系统、开关柜、开关板等)可根据使用方便任意放置,但此场所应能锁住,只允许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员进入。
这种电气工作禁区是可进入的开关站、配电系统、变压器室、电缆布线室等。
3.5 电气工作区 electrical operating areas
电气工作区为主要用于电气设备运行的房间或场所,通常只允许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人进入,例如:开关室、控制中心、配电系统、电气机械室。
3.6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与电气设备中带电部分的接触。
3.7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与设备中因故障才带电的部分的接触。
3.8 带电导体 live conductor
任何用于传输电能的导体,例如三相电源系统的相线和中线。
3.9 带电部分 live part
正常使用中用来馈电的导体或导电部分,包括中性导体,但习惯上不包括保护中性导体。
注:该术语并非意味着有触电危险。
3.10 不带电部分 dead part
电气设备中除带电部分外的任一导体或导电部分,即除非发生故障否则不能成为带电的部分。
3.11 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的部分 part conductively connected to the supply mains
设备不接地时,设备部件通过一个2kω的电阻器与供电电路任一端子连接,若在该电阻上有一个大于0.7ma(峰值)的电流,则认为该部分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
3.12 等电位连接 equipotential connection
等电位连接是为了消除电位差的连接。
3.13 等电位导体(带状导体或连接用的导体)equipotential conductor(strap or bonding conductor)
保证等电位的导电连接件。
3.14 激光设备和设施 laser equipment and installations
根据受激辐射或由此得出的原理为基础制成的设备和设备的组合,其中包括功能上有关的电气设备。
3.15 应急停机装置 emergency stop device
在危险情况下,使设备或设施部分或全部立即停止工作的装置。
3.16 框体 frame
框体是可能接触的不带电部分。
3.17 等离子体管 plasma tube
在气体激光器中含有气体激光介质的放电室。
3.18 脉冲电流 impulse current
放电室(即等离子体管或泵浦管)脉冲工作期间流动的电流。
3.19 指示装置 indicating device
直接或间接指示设备或设施的工作状况的装置,例如:信号灯、警告灯、指示仪表(模拟或数字)及各种开关,这些开关的手柄或操纵杆的位置应明显醒目并且具有适当的标记。
3.20 便携式设备 portable equipment
专门设计的便于用手携带的设备。
3.21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将不带电部分特别是框体或底盘互相连接,并接地的导体。
3.22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
为防护间接接触,将框体或底盘部分直接接地。
3.23 额定工作状态 rated duty
指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具有额定的输出阻抗的工作状态。
3.24 系统的额定频率 rated frequency of a system
在此频率下,电路具有给定的工作特性,该频率决定着设备和设施的尺寸。
3.25 额定功耗 rated power consumption
在额定工作期间所消耗的有效或视在功率。脉冲工作时应考虑脉冲周期。
3.26 系统的额定电压 rated votage of a system
对系统所指定的并与表示系统一定的工作特性有关的电压,除特别说明外,所用的电压值为正弦波均方根值(即有效值)。
3.27 安全电路 safety circuits
用以提供电气防护和防止因故障或人为差错而引起的意外带电的电路,它们包括辅助电路即用于保证特殊或附加功能(如控制、联索等)的电路。这些电路必须符合特殊要求。
3.28 安全特低电压 safeyt cxtra-low voitage
依靠电路在不超过50v不接地额定电压下工作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以保证绝缘发生故障时,没有触电危险的电压。
3.29 基本正弦波形substantially sinusoidal waveform
失真系数不超过5%的正弦波形。
3.30 触发电压 trigger voltage
放电室电极之间的放电过程开始所需的最低电压。
3.31 可变功耗的设备 variable-consumption equipment
指由于输出电路负载阻抗或信号参数的变化,其功耗的变化大于15%的设备。
3.32 出厂检验 routinc tests
对同一批交货的全部设备所进行的试验。
3.33 型式检验 type tests(of equipment)
对提供的该类型有代表性的若干样机进行的一系列试验,以确定制造厂家能否制造出符合本标准的设备。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设计和制造设备时,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故障状态下都能保护人身安全。
通常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所规定的型式检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4.1.1 电路分组要求
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路可分为本标准4.1.1.1条和4.1.1.2条两组,本标准4.1.3,4.1.4,5.3.1条和表1适用于本标准4.1.1.1条规定的电路,本标准5.3.2条适用
于本标准4.1.1.2条规定的电路。
4.1.1.1 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的电路或部件以及与此等同的电路或部件:
a. 与电源、带电电压电路导电连接的电路;
b. 与上述电路没有足够绝缘的电路或部件。
4.1.1.2 其他电路
除去本标准4.1.1.1条中所规定的电路。
注:① 气体放电、真空和半导体通路不能提供足够的绝缘。
② 在本标准4.1.1.1条中不考虑载有带电电压的内部电路。
4.1.2 保护措施的应用
对本标准4.1.1条所规定的各种电路采用的种种保持措施只应用于所述电路。
注:通常用坚固完整的保护机壳罩住整个设备。
4.1.3 ⅰ类设备
设备发生故障时易变成带电的可接触导电金属部分,应与保护接地端子有电气连接。
为此,用于连接设备内部独立单元之间的软电线和电缆,除同轴电缆外,必须包含一保护接地导体,而不应只依赖导线外部的金属编织层。
保护接地端子与可接触导电金属部分之间的连接必须采用下列任一方法。
4.1.3.1 直接利用接地导体的连接,要求该接地导体的横截面足以承受可能的接地故障电流。
出厂检验时用目测法检查,有疑问时测量保护接地端子与可接触金属部分之间的电阻值,该测试须满足本标准5.6条的要求。
4.1.3.2 间接利用中间装置的连接,要求该装置须在可接触金属部分带电时工作可靠。
4.1.3.3 保护接地端子可以与导电良好的保护屏蔽连接,保护屏蔽应把电源电路及与此等同的电路与其他电路隔离,并与这些电路互相绝缘,以便能承受本标准第5.3,5.4,5.5和5.6条规定的试验。
保护屏蔽可用一条可拆卸的连线与可接触金属部分连接。
用目测法及本标准5.3,5.4,5.5和5.6条规定的试验检查。
4.1.4 ⅱ类设备
4.1.4.1 ⅱ类设备不应有保护接地端子。对具有带电底板和局部或全部采用金属机壳的,或具有与该导体机壳绝缘的底板的ⅱ类设备来说,应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a. 用与绝缘机壳等效的绝缘涂层,覆盖整个底板周围的机壳内部和松动的带电部分可能触及到机壳的所有部件。
b. 设计时,应使底板或其他带电部分与机壳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在部件和导线松动时,不能小于表1规定值的50%。
4.1.4.2 为满足上述要求,必须有下述条件:
a. 不能同时出现两个独立缺陷;
b. 用锁紧垫圈紧固的螺钉和螺母应不易松动;
c. 除焊接方法外,用机械法固定的导线应不易松动。
用目测法和测量法检查,以保证其值不小于表1规定值的50%。
4.1.5 与电网电源直接连接的部分
与电网电源直接连接的部分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其值至少为表1第三列所给出的数值。
用目测法和测量法检查,以确保其值至少为表1规定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值。
4.1.6 受潮预处理后的绝缘要求
设备应有足够的介电强度以防止击穿和飞弧,同时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以防止过大的泄漏电流或热击穿。
用本标准5.2.1,5.2.2条和针对所有激光器的5.3和5.4条所规定的试验进行检查。若有必要本标准5.2.4和5.2.6条中规定的附加试验与本标准5.3和5.4条结合进行。
4.1.7 如果在正常工作下所产生的气体或蒸汽会对绝缘产生副作用,绝缘的构成和防护应保证在这些气体或蒸汽作用下,也能满足要求。
注:为此,电气设备应置入密封罩内或用吸取法除掉这些气体或蒸汽。
4.1.8 如果激光设备或设施的工作电压高于表1中规定的电压,除了本标准3.4条规定的区域外,应防止直径大于1mm的外部物体进入壳内。
表1 4.1.1.1条规定的部件和电路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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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压或绝缘电压│距ⅱ类设备的可│距ⅰ类设备可接触的金
│接触金属部件│属部件设备的其他电路
───────────────┼──────────┼────────────
1│3│3
────────┬──────┼─────┬────┼────┬──────
直流或正弦波│交流峰值或││││
交流均方根值│ 合成电压│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v│v│mm│mm│mm│mm
────────┼──────┼─────┼────┼────┼──────
>24-60│>34-85│3(2)│3(2) │2(1)│2(1)
────────┼──────┼─────┼────┼────┼──────
>60-250│>85-354│4(3)│4(3) │3(2)│3(2)
────────┼──────┼─────┼────┼────┼──────
>250-450│>354-630│5│7│3.5│4.5
────────┼──────┼─────┼────┼────┼──────
>450-650│>630-920│6│9│4│6
────────┼──────┼─────┼────┼────┼──────
>650-100│>920-1400│8│13│5.5│9
────────┼──────┼─────┼────┼────┼──────
>1000-1500│>1400-2100 │15│18│10│12
────────┼──────┼─────┼────┼────┼──────
>1500-2000│>2100-2800 │18│21│12│14
────────┼──────┼─────┼────┼────┼──────
>2000-2500│>2800-3600 │20│23│14│15.5
────────┼──────┼─────┴────┴────┴──────
>2500│>3600│见本标准4.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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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括弧中较小值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中没有较大间距的小型元件(印刷电路板、微型组件等)和部件,而且只有结构上能严格保证元部件装入设备后间隙不再减小时,才允许采用这个值。
② 对双重绝缘的ⅱ类设备,第三栏的数值分别适用于功能绝缘和附加绝缘。
③ 绝缘电压是指在基准试验条件下施加给绝缘的电压(直流或交流电压,合成电压时为交、直流电压之和)。
4.1.9 为户外使用而设计的激光设备,根据其标志,必须具有与本标准
4.1.9.1-4.1.9.5条相一致的防护程度。
4.1.9.1 防止外部小固体进入
防止用工具、导线或其他厚度大于1mm的物体与机壳内带电或运动部件接触。通过本标准5.12.3条规定的试验检查。
4.1.9.2 防止液体滴入
当机壳对铅垂面倾斜增至15°时,落入的液滴应无有害作用。通过本标准5.2.3条和5.3、5.4条中规定的试验检查。
4.1.9.3 防雨淋
对与铝垂面成60°或小于60°落下的雨水应无有害作用。通过本标准5.2.4条及5.3和5.4条所规定的试验检查。
4.1.9.4 防溅水
对液体任一方向的溅射都应无有害作用。通过本标准5.2.5条及5.3和5.4条规定的试验进行检查。
4.1.9.5 防喷水
对从规定条件的任何方向的喷嘴喷射出的水应无有害作用。通过本标准5.2.6条及5.3和5.4条规定的试验进行检查。
4.2 电缆和接线的要求
4.2.1 电缆须用至少2倍于额定工作电压的试验电压来选择。这一点不适于传送触发脉冲电压的电缆,后者应根据本标准第5.7条的试验进行选择。如果电缆有保护编织物,那么保护编织物在机械上须牢固可靠,并保证在电气上与易接触部件连接良好。
如果保护编织层兼做电路回路,也必须遵照本标准5.12.1.1条的要求,检查与保护编织层的连接是否断开。
检修时,应注意最小弯曲半径,对脉冲激光器,传输脉冲电流的电缆应遵守本标准5.7条的试验规定。
4.2.2 插头和插痤应没有直接接触的危险,即使在插头拔出过程中,插头拔出或将接触元件断开后2s内可接触的带电部分应遵守本标准4.3.2条的要求。同时应防止电压超过1kv的插头无故断开。
4.2.3 电缆的连接应免受拉力、压力、阻力和剪切力。必须采用消除拉力的操作方式和防扭力装置。不允许采用在导线上打结,或将导线绑在附件上或用线绑导线的一端等。但为了防止松散,可以将编织导线的一端捆扎起来。
不允许使用易于脱落的部件,例如:易松动的固定夹、销子和卡环等。
消除拉力装置的一部分必须可靠地固定在附件上。
可以不使用螺旋密封套及其零件。
消除拉力装置不应带电,其结构应能保护导线免受机械损伤。
如果因为发生导线绝缘故障而使金属部件带电,消除拉力装置应由绝缘材料构成或由绝缘材料裹覆。
用目测法和操作试验检查。
4.2.4 对于ⅰ类设备,在其故障时可能带电的全部可接触部分应相互连接,而且要与保护导体连接,以确保良好的导电性。
金属管不应用作保护导体,但为了确保其导电性,必须将其两端与保护导体电气连接,通过本标准5.6条的规定检查。
通常安装于底板上的组件或整个设备,如果底板和可触及部件可靠地连接在一起,并且这种连接符合保护导体的要求,就允许不用保护导体的连接装置。甚至当这些部件拆开时,这种连接也不应断开。
ⅱ类设备不允许与保护导体连接。
如果设备有插座连接器,该连接器的套管不应与设备或组件有导电连接。
电缆、组件和连接装置的布置应根据在出现绝缘故障或软线损坏时,可接触部件的电压不能超过本标准5.6条中给定的安全特低电压值来确定。
保护导体和确保等电位的导体,用的连接器件应满足本标准4.2.3条的要求。
试验:目测其接触情况并用内阻至少为50kω的电压表测量接触电压。
若激光器包含有电容器组(脉冲激光器),如果有保护导体,也须进行本标准5.7.3条规定的脉冲电流试验。
4.3 正常工作条件
4.3.1 温升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设备的任一部件的温度升高都不得超过允许温升。检验应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达到稳定状态后进行。应调整设备,使其温升最大。一般认为工作4h后达到稳定状态。
温度的测量:
a. 对于线圈,使用电阻法确定;
b. 对于其他情形,用任一合适的方法。
应注意在测量线圈电阻时,连接于这些线圈的电路或负荷的影响应是可忽略的。
温升不超过表2第一栏所定的值。
4.3.2 直接触及的防护。
4.3.2.1 概述
可接触件不应带电,这也适用于接线端子。电压高于1kv时只有使用工具才能接触到带电件。应按本标准5.12.1条规定的试验检查部件是否触及。
4.3.2.2 工作轴
带电的工作轴应有足够的防护。
用本标准5.12.2条规定的试验检查。
4.3.2.3 旋钮,把手以及类似部件
表 2 温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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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温升
设 备 部 件├─────┬─────
│工作条件│ 故障条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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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部件││
金属部件、旋钮、把手等│ 30│65
机壳1)│ 40│65
非金属部件旋钮、把手等│ 50│65
机壳2)│ 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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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或绝缘材料机壳里面│60 2)│9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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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组3):││
由非浸渍丝或纱等绝缘的软线│ 55│75
由浸渍丝或纱等绝缘的软线│ 70│100
树指漆包线│ 70│135
聚乙烯醇缩甲醛漆包线或聚氨基甲酸(乙)│ 85│150
脂树脂漆包线││
────────────────────┼─────┴─────
迭片铁心│与相应的绕组相同
────────────────────┼─────┬─────
电源线和引线的绝缘││
普通聚氯乙烯绝缘3)││
无机械应力下│ 60│100
有机械应力下│ 45│100
天然橡胶绝缘│ 45│100
────────────────────┼─────┼─────
其他绝缘材料3)、6)││
除热塑材料以外的:││
未浸渍纸│ 55│70
未浸渍纸板│ 60│80
浸渍纱、丝、纸、编织物和尿素树脂│70│90
苯酚甲醛树脂粘合的纤维层压板│ 85│100
苯酚甲醛树脂粘合的无机层压板│ 95│130
环氧树脂层压板│ 120│150
天然橡胶│ 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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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塑性材料4)│见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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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当设备的周围环境温度与30℃有偏离时,表中值应作相应修正。
1) 对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能触及的表面上很小的区域及认为易于冷却的表面,允许温升高达60℃。
2) 绝缘材料机壳里的允许温升是该种材料所标定的值。
3) 这里仅引部分材料为例,若使用其他材料,最高温度不应超过材料生产厂家资料中所提供的允许温度。
4) 天然和合成橡胶不视为热塑性材料。
5) 因为热塑性材料范围很宽,不能确定每一种热塑性材料的温升。须进一步指出,为确定温升所须考虑的温度极限为:
a.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比软化温度低10℃;
b. 在故障条件下,等于软化温度。
测量软化温度的较好方法由gb 1633《热塑性塑料软化点(维卡)试验方法》所规定,并修改以下几点:
a. 穿透深度为0.1mm;
b. 在千分表置零或指示其初始读数前,需加10n的冲击力。
6) 本表不适用于制造电阻器所用的材
外部把手、旋钮及其他用于操作带电组件的类似部件应用绝缘材料制造,除非它们是通过一绝缘轴或支架与带电组的件连接。
金属部件的允许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至少为4mm。
用目测法和本标准5.4条的电压试验检查。
4.3.2.4 通风孔
通风孔的设计应使进入设备的外部悬体(例如项链)无触电危险。
用本标准5.12.3条规定的试验检查。
4.3.2.5 孔
如果在盖上标明是调整孔,且调整时要求向这些孔插入螺丝刀或其他工具,这种操作不应有触电危险。
用本标准5.12.3条规定的试验检查。
4.3.2.6 去掉保护盖后的检验
徒手移去盖后暴露出的部件不应带电。
用本标准5.12.1条规定的试验检查。
4.4 故障条件
4.4.1 发热
设备在故障条件下工作时,任何部件的温度,或释放的可燃的、有毒的、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均不应使设备四周有起火或腐蚀的危险,或有毒害工作人员的危险。
在故障条件下,对设备进行发热试验,温升不能超过表2中第二栏给出的值。如果有热限制装置,熔断器或熔断电阻对温度起限制作用,则应在其限温装置动作2min后再测量温度。
如果温度限制装置没有动作,则测温应在设备工作达到稳定的状态后,但不能迟于设备工作4h。
如果温度受熔断器的限制,须进行下述试验:
试验前将熔断器短接,在有关故障条件下测量流过熔断器的电流。然后,设备应以电流按此类熔断器的最大熔断时间进行工作,在工作周期结束后2min测量温度。
在测定通过熔断器的电流时,应考虑电流可能随时间的变化,所以对应的最大值的电流应在接通后立即测量,或在设备发热所限定的瞬间测量,特别是内装电子管的设备。
温度的测量按本标准4.3.1条所述,但对于机壳内的部件,若内部火焰不能点燃壳外材料时,则机壳内的部件除外。
通过测量机壳周围部件的温度进行检查,而所允许温升由周围部件材料的性质决定。
机壳可用阻燃材料制造,或利用具有适当内部防火层的其他材料制造,可忽略不重要的绝缘材料的熔化。
用高频火花发生器来检测部件所释放的气体是否可燃。
如由于绝缘体短路,而使温升超过表2中的规定值,不能认为设备不合格,但对该绝缘体或组件应进行本标准5.4条所规定的电压介电强度的试验。
如由于电阻器、电容器或电感器短路或断路而使温升超过表2的规定值,但所用的电阻器、电容器或电感器又符合本标准4.1.6条的要求,则不能认为设备不良。
为了检查是否符合本条要求,须重复进行介电强度或绝缘试验。
有关更加详尽的故障条件,见本标准5.1.3条。
4.4.2 触及的保护
即使在故障条件下工作,也必须对直接或间接触及有防护。
热限制装置或类似装置(见本标准4.4.1条)应能使设备或设施与电源的全部带电极断开。对于不检查就不能鉴别的带电极,必须断开所有各级。
按本标准4.3.2条检查,须在故障条件下和去掉保护罩后进行,而保护罩无须满足本标准5.8条的要求。
4.4.3 有毒或腐蚀作用
在故障条件下,释放的有毒或腐蚀性气体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5 电源切断开关及安全装置
整个设备必须能立即同所有电源端子断开。为此,应安装一电源切断装置。如果插头的设计可防止充电电容器的电击,则可采用插头来断开设备。
在危险情况下,应使激光设备或设施立即与电源切断,如电源切断装置不能满足这一条件,须有应急停机装置。
若激光设备或设施的部件分离后仍能工作时,应有预防措施,如带键开关或其他有效的安全装置,做到使工作电压超过安全特低电压的电路全部断开。
4.5.1 电源切断装置
所有激光设备或设施应装有电源切断装置,该装置能使电源与全部电气设备断开,但不包括向辅助设备供电的引出线。电源切断装置应确保在全部电容器组断开后自动
放电,其放电电流小于本标准5.12.1.1条的给定值。
对所有激光设备或设施,电源切断装置须满足以下要求:
a. 其基本功能是使电路与电源断开,而且必须只有两个稳定的位置;
b. 必须有一可见的间隙或位置指示器,但在所有触点都未达到足够间隙之前,位置指示器不得指示出“断开”;
c. 应具有保证使用其锁定于“断开”位置的器件,例如锁扣装置;
d. 如果设备只与单一电源相连,电源切断装置应同时切断电源电路全部非接地导线,包括中线在内(如果使用的话);
e. 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电源,可考虑采用独立的电源切断装置。如因这些装置动作而可能发生危险,那么这些装置须有联锁。
对不由电源切断装置分断的照明电路,在激光设备或设施的进线处必须有其本身的开关。
如果电源切断装置位于操作人员易于快速接近的位置上,那么其断电能力应与应
急停机装置所要求的相同。
必须设置附加手动开关以便能在清理、维护和修理设备之前将电容器组放电。
注:如果在操作应急停机装置时,整个设备与电源断开(见本标准4.5.2条),那么只要装置符合本标准4.5.1条的要求,也可用作电源切断装置。
4.5.2 应急停机装置
如果设施在本质上需要应急停机装置,该装置应能以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使设备停止工作,以排除对操作人员或设施的危险。
一些辅助电路例如冷却电路可以不必断开或者必须闭合。
为防止对操作人员或激光设备或设施产生危险,应急停机装置应尽可能迅速使设备停止运行。
为此,实现这项要求有下述两种办法:
a. 将一手动或电动的应急停机装置接入激光设备与电源的连接电路中,
b. 通过仅用一条指令起动的中心电路就能使关键电路全部开关设备(接触器)断开。
如果有几个接触器串联或并联(例如反向接触器、或星角接触器),所有这些接触器的绕组均须断开。
对如:激光头的激励电路和在干扰情况下必须连续工作的辅助设备的电源电路等因断电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激光设备或其他类似设备的电路不能被应急停机装置中断。
启动应急停机装置的把手或按钮必须是红色的,其位置应便于观看,且操作人员易于从工作位置迅速接近。如果为一按扭,最好是蘑菇头形,红色,钮下的表面上有一黄圈。
如果激光设备或设施有几个工作台或操作台,则每一工作台都应有一个应急停机装置的启动按钮。
应急停机装置的断电装置(电路断路器、接触器)如果有足够的分断容量,可装有释放装置和继电器,也可用作过载可短路的保护装置。
4.5.3 安全电路
安全电路应满足下述要求:
电缆、导线和开关其额定绝缘电压应不小于250v,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挠性软线应为多股绞线,其横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设计时,建议根据静态电流原理设计。若采用动态电流原理,则在故障条件下,电路仍能保持工作状态。
连接点的接触电阻应不大于0.5ω。
用本标准5.3条的规定检查。
安全电路在电源电压出现跌落或电路断路后电压又恢复时,不能自动闭合。
4.6 辐射保护用的电气装置
4.6.1 辐射保护装置的电气部分(例如门联锁开关)应满足本标准4.5.3条的要求。
4.6.2 甚至在故障条件下,也应防止激光束的意外辐射。在这种情况下,不良的绝缘和干扰脉冲都不应引起激光辐射。
结合故障条件进行试验。
4.7 机械强度
设备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其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工作时可能产生的机械应力。
通过本标准5.8-5.10条中的各项试验检查。在这些试验过程中要注意不应发生与本标准4.1条基本要求不一致的变化。
只有在使用时会产生相当的应力的情况,才须进行上述试验。
4.8 标记
4.8.1 概述
设备应根据本标准4.8.2条的规定做标记,当设备准备使用时其上的标记应易于分辨,而且字迹清晰,不易擦掉。
应按下述方法检查标记:
样品应在温度35℃的三氯乙烯中浸没5min,从溶液中取出后应用清洁的软布擦拭,标记应不损坏,如果使用自粘帖的标牌,该标牌不应因试验而松动。
必须用水重复进行这个试验。
有关内容最好标在设备底部以外的表面,也允许标在手容易接近的其他地方,但须把标记的位置在设备维修手册上注明。
4.8.1.1 熔断器的标记应包括:
a. 对额定电流低于1a的,用毫安(ma)表示,对额定电流高于或等于1a的,用安培(a)表示;
b. 额定电压用伏特(v)表示;
c. 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d. 符号根据有关标准。“t”为延时(防浪涌),“tt”为超延时熔断器,这些符号可放置在额定电流前面或后面。
用目测法检查。
另外本条中的标记可示于封装面上。
4.8.2 标志
4.8.2.1 设备的标志应包括:
a. 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 型号或名称;
c. 电源数据;
d. 辐射源性能(参考gb 7274)。
4.8.2.2 设备应有下述警告标志:
a. 电气危险;
b. 过热或失火;
c. 电离辐射;
d. 炸裂或内爆;
e. 有毒物质;
f. 腐蚀性物质;
g. 激光辐射危害(见gb 7247)。
当设备和辐射源分开时,应在辐射源上标出b--f的标记符号。设备和辐射源两者都应做标记符号。
注:使用的标志符合应与gb 5465.2的规定的一致。
4.8.2.3 设备应有指示装置,指示其工作状态(接通一断开),甚至在光学防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时也是如此。
4.8.2.4 电源的性质用下列符合表示:
a. 交流:符号为-;
b. 直流:符号为=;
c. 交/直流:符号为-;
4.8.2.5 使用设备所用的额定电源电压(或电压范围),应做标记。
4.8.2.6 对可以调整到不同的额定电源电压的设备,则要求在准备使用时,设备上置定的额定电压指示应易于辨认。如果设备的结构允许使用者改变电源电压,则在调整电压的同时其电压数值指示也应跟着改变。
若设备有不止一个电压设定装置,则应明确所有这些装置是否都需调到同一电压值。
4.8.2.7 如果安全性取决于系统使用正确的频率,则应以赫兹(hz)标出系统的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
4.8.2.8 若设备有向其他设备供电的插座且与供电电压不同,则应标出电压值。
4.8.2.9 设备应注明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最大负载。
4.8.2.10 如果有保护接地端子都应做标记符号。保护接地端子的标记不必从外面观察到。
4.8.2.1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发射不同于受激辐射的危险辐射量的设备或设施,应有适当的警告符号。
4.8.2.12 如果由于空间不够而不能在信号板上示出全部其他重要标记,那么至少应注明:“请参阅使用说明书”。
用目测法和测量法检查是否本标准4.2.8条的要求。
5 型式检验
5.1 一般说明
5.1.1 试验导则
5.1.1.1 尽可能在一台而且是同一台设备上按本标准的条款顺序进行全部试验。
5.1.1.2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通常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温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860-1060 mbar)。
作为基准试验,应在表3中给定的三个标准环境条件下进行。建议具体应用时只使用其中一种标准环境条件。
5.1.1.3 除另有规定外,电压和电流应为基本正弦波,并用对测量值无明显影响的仪表进行测量。
表 3 标准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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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条件│a│b│c
────────┼───┼────┼──────
温度度,℃│20±2 │ 23±2│27±2
相对湿度,%│65±5 │ 50±5│65±5
────────┼───┴────┴──────
大气压│86-106kpa(kn/m^2)
│(860-1060m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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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正常工作条件检验
设备置于其正常工作位置,按生产厂家的说明进行连接并处于正常冷却状态下。下述条件的最不利的组合也看做为“正常工作条件”,
5.1.2.1 电源电压置于设备规定或设计的额定供电电压的0.9--1.1倍上。对规定为交直流两用设备,可用交流或直流供电。
5.1.2.2 操作人员调节时,可接触的控制旋钮处于任意位置。遥控装置可接入或不接入。
5.1.2.3 对可变功耗的设备和设施及其部件(例如电源设备),连接量不利的负载阻抗或调至最高功耗。如果最高功耗更为不利,则应选择后者。
5.1.2.4 对电机驱动的设备,其负载条件应符合生产厂的使用说明书或合理的设定更为不利的负载条件。
当试验电机驱动的设备时,该设备的其他部件不断开。
5.1.3 故障条件检验
当有电气失效或电路接法使工作状态不符合正常工作条件时,就认为存在故障条件。为了进行试验,须分别考虑每一故障;但如果前一个故障导致后一个故障,应同时对这些故障进行试验。
审查设备及其电路图,能了解设备所受故障条件作用的状况。这些故障条件应按最适应的顺序逐一加上。如果通过测量或计算,或根据设备的设计可表明已满足基本要求,则其中的某些试验可略去不做。有疑问时,则应进行试验。
故障条件检验主要包括:
5.1.3.1 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的短路。指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小于表1中数值(见本标准4.1.1.1)条。
触发电路,如果满足本标准5.7.31条中的电压试验,就不必将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短路。
5.1.3.2 元件的短路:
a. 电子管中的电极及灯丝;
b. 电子管灯丝和阴极之间的绝缘;
c. 半导体器件;
d. 除卡口灯(“花彩”灯)外,信号灯或警告灯的灯座。
在上述元件的断开会产生危险的场合,也必须在试验中再现这种情况。
5.1.3.3 清漆、瓷漆或纺织物绝缘的短路。这种短路不能用在绕组的绝缘和绝缘套管或类似的绝缘管子上。
5.1.3.4 绝缘部位的短路。它可以包括不符合有关防止接触和温升要求的部位,符合本标准4.1.6条要求的除外。
5.1.3.5 如果电容器、电阻器或电感器的短路或断路都可能违反防止接触或温升的有关要求,那么将它们短路或断路,看两者中哪一种更为不利。
结合电路图检查设备,就可以确定本标准5.1.3.4和5.1.3.5条中所指的绝缘部件或元件。
5.1.3.6 固定带电件上方护罩的未锁紧螺钉的松动(如还相差四分之一圈)或类似器件的松动。
5.1.3.7 强制冷却系统停止工作。
5.1.3.8 对可变功耗的设备(见本标准3.31条)和电源设备,将负载阻抗连接成或调整为最不利的情况,包括短路或开路。
5.1.3.9 设备可转动部分的卡死。电动机的转矩小于满载转距,或因机构故障或使用不当使电动机被卡死。
5.1.3.10 用于短时间或断续工作的电动机若出现连续运转时。
5.1.3.11 电动机辅助绕组电路的电容器短路。具有自恢复性能的电容器除外(如金属化纸介电容器)。
5.1.3.12 故障状态重复出现可能由于等离子体管或泵浦管损坏,例如:电路短路,电路断路等。
5.1.3.13 密封松脱引起泄漏。在使用导电冷却介质的地方,如所用的密封松脱,可使介质流出而易于与带电部分接触。
5.1.3.14 载有气体或液化的软管,其入口或出口处的压力增加到正常工作压力的150%的时间超过2min,经受的最小压力为200kpa。
5.2 湿度试验
5.2.1 受潮预处理
在绝缘型式检验以前,设备首先须在温度为32-38℃的干燥室内存放4h,而后在同一温度下,相对湿度为90%-95%的环境中存放在24h。
受潮预处理的正确的使用是:除冷却部件外,试验时不能在设备上或内部出现水滴。
注:如果激光设备和设施由生产厂家指定和标明只能在受控环境中工作,那么可以改变受潮预处理的要求。
5.2.2 试验的实施
在受潮预处理后,立即进行绝缘电阻和电压试验。
设备在受潮预处理和试验过程中应处于非工作状态。
设备或设施在正常工作期间被冷却的部分在受潮预处理和试验期间也必须进行冷却。
在未完成出厂检验前,不进行受潮预处理。
局部或全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机壳在受潮预处理后,应用金属箔缠绕,使其与设备端子的距离不大于20mm。
5.2.3 防滴试验
这项试验用的防滴试验设备如图1所示,试验利用水来进行,洒水量应调整为每分钟3mm深。
被试验设备应处于防滴试验设备下其正常工作的位置。滴水设备的底部应大于被试验设备。
被试验设备逐次在互相垂直的两平面内对其正常工作位置倾斜,其倾斜角为±15°。
总试验时间为10min。
此项试验结束后,若进入设备内部的总水量不会影响其良好的工作状态,若电缆附近没有积水或水没有进入电缆则试验合格。
5.2.4 防雨试验
此项试验应用图2所示的喷洒设备。该设备由一可摆动的半圆形管子构成,其半径在考虑到被试验设备的尺寸下应尽可能小。
该摆动管可在垂直方向两边各摆动60°角,一次摆动的持续时间为2s,水压相当于约10×10mmh2o。
转台上的被测设备应处于正常的位置,转台的轴为垂直轴,转台高度可调,以便使被测设备位于摆管形的半圆中心附近。
试验持续时间为10min。如果进入设备内部的总水量不影响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果靠近电缆处没有积水或水没有进入电缆,则试验合格。
5.2.5 防溅水试验
此项试验应按本标准5.2.4条规定的进行,摆动管须对应于垂直方向两边做几乎180°角的来回摆动,速度为每秒90°。此外,被试验设备的支座为栅格状,以避免起扰流作用,如果最后进入设备内的总水量不影响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果水不积在电缆附近或未进入电缆,则试验合格。
5.2.6 防喷水试验
利用内径为12.5mm的喷嘴,以各个方向,向设备喷水,其水压相当于约10×10^3mmh2o。
喷嘴距被试验设备的距离应为3m。试验持续时间为15min,如果最终进入设备的总水量不影响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水未积在电缆附近,则试验合格。
5.3 绝缘电阻试验
5.3.1 ⅰ类和ⅱ类设备中属于本标准4.1.1.1条规定的电路
在短路的电源电路包括与此等同的电路与从外部可接触的所有其他电路及机壳之间,施加500v直流电压或者是在基准试验条件下施加在绝缘上的电压二者中较大的电压。当达到稳态且在施加电压至少5s后再测量绝缘电阻,所引起的漏电不应超过100μa。
5.3.2 ⅰ类和ⅱ类设备的其他电路及ⅲ类设备的电路
在所有未同可接触金属部件连接的电路与机壳之间,施加100v左右的直流电压,当达到稳态,且在施加电压至少5s后再测量这些电路同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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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特征数│3│4
─────────┼─────┼─────────
α│±60°│≈±180°
─────────┼─────┼─────────
开孔分布半角β│±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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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二位特征数:3——淋水试验: 4——溅水试验。
5.3.3 试验期间,试验电压源如有分流电路,则应适当的位置处将电路断开。
5.4 电压(介电强度)试验
5.4.1 按表4中规定的试验电压值对绝缘进行电压试验。
5.4.2 试验电压应为基本正弦波,频率为45-65hz。试验电压应以不出现明显瞬变过程而逐渐上升到规定值,然后在规定电压值上保持1min。
通常,即使在飞弧电路中接有电阻,一个约为5ma的输出源就是以观察击穿现象。
5.4.3 出厂检验也应进行电压试验,然而出厂检验免做要求绕金属箔的电压试验。
5.4.4 电压试验时不应出现飞弧或击穿。
电晕效应及类似现象是允许的。
5.4.5 电压试验不适用于相互连接或互不绝缘的电路,以及与可接触金属部件连接或不绝缘的电路。
根据本标准4.1.1.2条“不绝缘”这个术语,特别适用于由气体放电、真空和半导体通路产生的隔离。
5.4.6 出厂检验时,电源导线与可接触金属部件间的抗干扰电容不应开路。若这些电容不能用交流电压进行试验,则可以用一个等于交流试验电压值1.4倍的直流电压。
与受试绝缘并联的电阻器应开路,但只有型式检验时才需要这样做。
5.5 泄漏电流试验
设备按预期用途使用时要有足够的绝缘。通过下列试验来确定泄漏电流以检验其是否符合表5的要求。
表 4 试验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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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压或绝缘电压(uis)│
│├──────┬──────┤
││直流或正弦波│交流峰值或│试验电压
序│受 试 绝 缘│交流均方根值│ 合成电压│
号││v│v│kv
─┼───────────────┼──────┼──────┼────────
1│本标准4.1.1.1条电路间的绝缘│││
─┼───────────────┤达60│ 达85│ 0.5
2│ 本标准4.1.1.1条电路和ⅰ类绝缘│ >60-250│>85-354│ 1.5
│ 设备机壳之间的绝缘│ >250-650│>354-920│2
─┼───────────────┤ >650-1000 │>920-1400│3
3│本标准4.1.1.1条电路和4.1.3.3条│ >1000-2000│>1400-2800 │5
│ 保护屏蔽之间的绝缘│ >2000│>2800│略大于(2uis+
─┼───────────────┤││1000v)的整千
4│当双重绝缘的部件需分别试验时的│││伏数
│ 功能绝缘和附加绝缘│││
─┼───────────────┼──────┼──────┼────────
5│ 本标准4.1.1.1条的电路和ⅱ类设│0-60│ -85│ 0.75
│ 备机壳的绝缘│ >60-250│>85-354│3
─┼───────────────┤ >250-650│>354-920│4
6│电源电路和不带电的外部电路供电│ >650-1000 │>920-1400│6
│的电路,例如向其他设备输出功率│ >1000-2000│>1400-2800 │10
│ 的插座之间的绝缘│>20000│>2800│略大于(2uis+200v
││││的整千伏数的2倍
─┼───────────────┴──────┴──────┼────────
7│标准4.1.1.2条的ⅰ类和ⅱ类设备的所有其他电路和机壳│
│之间的绝缘。在所有电压试验期间,这些电路应相互连接;│0.001(2uis+1000v
│在1-6项试验期间这些电路还应和机壳连接│或0.5取其较大值
─┼─────────────────────────────┼────────
8│ⅲ类设备的电路和机壳间的绝缘。│0.5
│ 试验期间,这些电路应相互连接│
━┷━━━━━━━━━━━━━━━━━━━━━━━━━━━━━┷━━━━━━━━
注:① 绝缘电压uis是指在基准试验条件下施加给绝缘的电压(直流或交流电压,合成电压即为二者之和)。
② 如果有几个额定供电电压,应根据最高额定供电电压来选择试验电压。
5.5.1 设备应置于绝缘基座上,用1.1倍的额定供电电压工作,直到温度趋于稳定。若可加不同的电压,则应施加1.1倍的最高额定电压。
依次测量供电电源的每个极和与连在一起的所有可接触金属件,包括测量接地端或(和)按本标准5.2.2条规定对绝缘材料制成的机壳上使用的金属箔之间的泄漏电流。
5.5.2 下列情况的泄漏电流均符合要求:
a. 在可接触金属件、测量接地端子和金属箔(如果用的话)上测得的电压不超过安全特低电压。
b. 用内阻为2kω的电流表进行测量时,从上述部件测得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极限值。
5.5.3 在带电电压下工作的测量和控制电路也须测量泄漏电流。应施加
或置于允许的最高测量电压或控制电压,所测得的电压之和或泄漏电流之和不得超过本标准5.5.2条的规定值。
测量时用正弦电压、频率超过1khz时,泄漏电流的允许极限值应为规定值与千赫兹倍率的乘积,最大值不应超过70ma(峰值)。
在进行此项试验时,可用隔离变压器使设备与供电电源隔离开。
5.6 保护接地阻抗试验
让额定电流通过保护导体端子或接地触点,或逐个通至每个可接触金属部件。
本标准3.1.1条规定的部件不应带电。应注意,测量探头的尖端和须检查的金属部件之间的接触电阻不应影响测量结果。
5.7 脉冲试验
5.7.1 触发电路的电压试验
表 5 泄漏电流极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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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设 备 类 别│连接法│泄漏电流i1│泄漏电流i2
──┼──────────────┼───┼───────┼───────
1│保护接地端子按本标准4.1.3.1 ││5ma(峰值)│
│条直接连接的ⅰ类设备│见图3 │5ma交流和直流 │
──┼──────────────┼───┼───────┼───────
2│保护接地端子按本标准4.1.3.2 │││
│或4.1.3.3.条间接连接的ⅰ类│见图4 │5ma(峰值)│0.7ma(峰值)
│设备││5ma交流和直流 │2ma交流和直流
──┼──────────────┼───┼───────┼───────
3│ⅱ类设备│见图5││0.7ma(峰值)
││││2ma交流和直流
──┼──────────────┼───┴───────┴───────
4│ ⅲ类设备│不作泄漏电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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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电路必须能空载工作。
试验:触发电路必须能在空载和正常工作条件下加1.1倍最高额定电压工作。
重新将放电室接入设备后的触发脉冲数应为正常工作期间脉冲数的两倍。
试验后,在放电室重新接入设备后应能再次点燃。
5.7.2 其他脉冲电路的电压试验
这类脉冲电路应按本标准5.7.1条的规定进行试验,但必须接上负载。
例如在具有克尔盒或普克尔盒的光学同制器中有这种类型的脉冲电路。
5.7.3 脉冲电流试验
对于脉冲激光器,载有脉冲电流的电路应进行脉冲电流试验,重复频率不应小于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最大值。
5.8 冲击试验
试验锤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锤体、击发单元和弹簧释放锥。
锤体包括外壳、击发单元的导向机构、释放机构及紧固在释放机构上的所有零件,整个组件重量1250g
击发单元包括锤头、锤轴及提钮,整个组件重量为250g.
锤头是一个半径为10mm的尼龙半球,表面洛氏硬度为hrc100,锤头固定锤轴上。击发单元处在释放点时,锤头顶部到释放锥前部平面的距离应为20mm。
释放锥重量60g,当释放爪处于释放击发单元的位置时,锥部弹簧产生20n的作用力。
锤簧应被调到使压缩行程(以mm为单位)与作用力(以n为单位)的乘积为1 000,这时的压缩行程约为20mm,冲击能量为0.45-0.55n·m。
调节释放机构弹簧,使弹簧压力刚好能使释放爪保持在锁定位置。
拉回提钮直至释放爪嵌入锤轴上的槽。
试验时,将释放锥垂直地压在样品受试点的表面上,慢慢地增加压力,使释放锥退回,直到释放锥与释放杆接触并推动释放机构将锤击下。
将设备固定在刚性支架上,用弹簧控制冲击锤冲击三次。冲击锤应作用于那些可能破损而使带电件暴露的任何外部部件上,包括把手、操纵杆、开关钮及类似部件,冲击锤锥部应垂直接触部件表面。
试验后,设备应经受本标准5.4条规定的电压试验,并不发生本标准所述的危险。
特别是带电件不应变成可接触件,机壳不应有明显的裂缝,绝缘部件不应损伤。
表面的损伤不会减少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的小凹痕,肉眼不能观察到的裂纹和增加纤维模制品的表面裂纹等类似损伤可不予以考虑。
5.9 跌落试验(只限于便携式设备)
5.9.1 设备置于平面木支座上整体从5cm高处落至一硬木架上50次。试验后,设备不应损坏。
5.9.2 对遥控装置,
如有易弯曲软线,应限制在10cm内,用一滚桶进行试验,滚桶的转速为5r/min。
如果遥控装置的重量达250g,滚桶旋转50次,如其重量大于250g,则须旋转25次。
试验后,装置不应有任何损伤。
如果不进行这项试验,则须根据本标准5.9.1条的规定对遥控装置进行试验。
5.10 振动试验
须试验振动的设备应承受扫频耐振试验。
按正常使用位置,用带子捆扎机壳,把受试设备紧固在振动台上。
振动条件如下:
a. 振动方向垂直;
b. 持续时间为30min;
c. 幅度为0.35mm;
d. 扫描频率约为10-55-10hz;
e. 扫频速率约为每分钟一倍频程。
试验后,设备不能损坏,尤其是紧固连接不应松开或出现松动而影响安全。
用目测法检查。
5.11 内爆和炸裂试验
凡内超压或内负压的组件应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确保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见本标准5.1.2条)或故障条件下(见本标准5.1.3条)实施试验期间,满足基本要求(见本标准4.1条)。
因此,玻璃容器周围应用防破屏蔽物缠绕。应谨慎预防有毒或腐蚀性物质超过最大允许浓度,也应确保不会喷出易于引起着火的物质。
在相应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最大允许极限值时,内爆或炸裂后这些有毒或腐蚀性物质应被保持在一个外壳内。
5.12 外部固体的进入试验
5.12.1 试验指试验。
电压高达1kv时,用图7所示的铰接式试验指,或用图8所示的刚性试验指,测试每一可能的位置,有疑问时,需加高达50n的力,时间为ls。
对包括底板在内的全部外表面进行检验。
为显示与导电部件的接触情况。建议使用约为40v的电压来鉴定电气接点。
为确定一部件或端子是否带电,须进行下述测量:
a. 在任意两部件或端子之间;
b. 在任一部件或端子与试验所用电源的任一极之间;
在电源断开2s后,测量按地设备的剩余电荷。必须确保电源的中断方式不会断开电源某一极对地的连接。部件或连接装置不应带电,其条件是:
5.12.1.1 用50kω无感电阻测量来自其他部件或端子接点的电流,其值不超过0.7ma(峰值)交流或2ma直流:而且:
a. 34v(峰值)和450v(峰值)之间的电压,其电容值不超过0.1μf;
b. 450v(峰值)和15kv(峰值)之间的电压,放电量不能超过45μc;
c. 超过15kv(峰值)的电压,放电能量不超过350mj。
频率超过1khz时,其值为规定值0.7ma(峰值)与千赫兹倍率的乘积,但不应超过70ma(峰值)。
注:① 公差:角度±5′。
② 直线尺寸:小于20(0-0.05);大于25±0.2。
对ⅱ类设备故障条件试验来说,电流应以每4h增加额定电流的20%,直到接于电源一侧的延时熔断器动作或绕组出现故障而中断为止。该熔断器的额定电流至少应为设备额定电流的8倍,无论如何至少为16a,本标准5.2.1条和5.2.2条中规定的试验应在适合于附加绝缘的电压下重复进行。
试验装置在试验时不应发生击穿或飞弧。
5.12.1.2 如果在维修时或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用工具就可以去掉盖罩,而使部件可接触,那么在去掉盖罩后2s时电容器成电容器组的带电部件应达到本标准5.12.1.1条要求。
5.12.1.3 安装在电气工作区(本标准3.5条)或电气工作禁区(本标准3.4条)的设备无须进行本标准5.12.1.1条规定的试验。
5.12.2 链式探头试验
试验探头为直径φ2mm的一节节小链组成的,自由悬挂的环形金属试验链。该试验链应不能与轴和从外面拧进的固定螺钉有电接触。
5.12.3 探针试验
探针应由一支φ2.5mm(或有时规定为1mm)的直钢针构成,长为空气中的电气间隙距离(见表1)加100mm。
对通风孔进行检查时,试验探针应自由悬挂,但其引线不能进入机壳,则试验合格。
为了检查预调装置,试验探针须从各方面进行试验,有疑问时,加10n的力,针头不应带电。
6 出厂检验
制造厂应对每一台设备进行下述试验。
6.1 电压(介电强度)试验
出厂检验时电压试验应按本标准5.4条及表4中的规定进行。但是,不要求做用金属箔缠绕设备的电压试验。
试验电压须在2s内升至其规定值,并再监视2s。
6.2 框体绝缘试验
测量直接连接于电源的部件和可接触的部件(框体)之间的电流。
所测得的值不应超过本标准5.12.1条给定的值。
6.3 安全电路(功能绝缘)试验
检查安全电路的功能试验。
6.4 保护导体端子试验
按本标准4.2.4条规定,试验保护导体端子。
如果一个完整系统是由许多分装置构成,则应对整个系统重复进行本标准6.2.、
6.3和6.4条中规定的试验。
7 安装规则
7.1 对特殊工作条件的要求
7.1.1 须承受特殊机械应力的设备,应由生产厂家和用户就有关设计和特殊试验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但这些设计和特殊试验不应与本标准的原则有矛盾。
7.1.2 对设计用于特殊环境条件(例如气候、气体、蒸气等)的设备,在生产厂家和用户之间应达成有关特殊设计或试验的协议。对这些特殊的设计或试验同样也受本标准7.1.1条中规定的限制。
这与适用于因激光器工作而造成的特殊环境条件(例如易燃或易燃气体)。
7.1.3 用于易爆环境或矿井中的激光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则。
这也适用于激光设施本身工作而导致的易爆环境这一情况。
8 用户指南
8.1 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应包括有关正常工作条件、保养、修理(如果适宜)和使用等所需的全部资料。
使用说明书至少应包含本标准4.8.2条以及激光设备辐射安全的gb 7247标准中所规定的标志。
说明书中还应说明设备是否含有易于产生有毒或腐蚀作用的组件、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
8.2 清理或修理时的预防措施
8.2.1 应按生产厂的说明书使用设备或设施。
8.2.2 如果在进行清理或修理等期间可能与带电部分接触,在操作前须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a. 设备应与电源的所有各极切断;
b. 电源切断装置应锁定于“断开”位置,以防止意外接通;
c. 应检查所有带电导体是否有电压;
d. 所有带电件应接地和短路;
e. 相邻带电电路应加以保护。
当工作在低于1kv的电路时,预防措施d可忽略。
预防措施a-e不适用于试验或确定故障位置的操作。这类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8.3 在靠近带电部件处工作
8.3.1 只有必要时才对带电部件进行操作。在不得已进行带电操作时,应使用绝缘工具及辅助绝缘的方法。这项工作只能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在不得不移开符合本标准4.1.2条所规定的辐射保护机壳(见gb 7247标准)和将安全电路短路时,应能对移开机壳的人员进行有效的光学及机械的防护。
为了能在危险情况下使设施立即断电,这项工作必须有第二个人参加才能进行。
8.3.2 如果对不带电部分进行操作时还存在有直接或间接与相邻带电部分接触的危险,应将这些带电部分与电源断开。若不能做到这一点,应满足本标准8.3.1条中关于对带电部件进行操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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