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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2/11 16:12:47  点击数:334
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原机械委员会、原煤炭部、化工部、原石油部、纺织部、轻工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中,将危险区域划分采用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等效,这是因为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要求各国修订规程与国际上统一的愿望,也符合我国向国际电工委员会靠拢和等效的技术政策。对气体、蒸气爆炸危险场所,分为1区、2区和3区,主要有下列理由:
①有利于贯彻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从上述情况来看,各国为了贸易和技术交流的方便,都逐渐向国际电工方面最权威的标准化组织iec标准靠拢。我国对外开放后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贸易关系。没有统一标准,对国际技术交流、合作设计等会带来许多不便。近几年来,石油化工部门引进国外装置日益增多,而西方主要工业国,大部分以iec标准作为基础。场所划分中等级的统一,不但有利于合作设计,方便贸易双方,而且还可对安全程度的掌握取得同一基础和共同语言,给商检及国内劳动安全部门抽查验收工作带来方便。
②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分区方法是以释放源为基础,这与大多数国家相一致。毁坏性事故如加工容器、大型管道或罐的炸裂不认为是释放源。连续级、第一级、第二级以及多级释放源概念的建立,比过去简单的从行业、品种划分更进了一步。反过来说,更能适应各行业各种类型装置的需要。
③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进行的。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单位对各行各业操阼单元爆炸性混合物每年出现的频繁程度和平均持续时间(小时)作长期测定和统计分析工作,使设计中往往提不出“定最”数字,而只能“定性”来决定。从长远来看,为今后如何科学地以概率为基础,开展科学试验、统计和预测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使共逐步从“定性”走向“定量”准备好条件,有些国家已有人对分区界线的概率或出现时间提出以下数值见表1。
以上数值仅作参考,但是可以看出各国从“定性”逐步走向“定量”方面的动向。
④我国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与闲际电工委员会一致,使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更为安全、经济、合理,如爆炸危险等级最高场所在gbj58—83中规定为q—1级(苏联为b—1级)而没有相当于国际电工委员会的0区。这样可能会使相当于0区的区域包括在q—1级场所内,按iec规定0区仅允许采用本质安全型中“ia”电气设备。而在q—1中允许采本质安全型外的隔爆型电气设备,这样就孕育着不安全因素。相反的,由于q—1级场所没有把相当于0区的最危险区单独划分出来,它对逐步扩大诸如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范围造成困难,经济上不甚合理。制订后的规程划分为0区、1区、2区,如处理得当,从全国来说,不但安全上有保证,而且经济效益也是很大的。
表1
分区
概率
国别
6区1区2区带危险区
1.澳大利亚10~100%10-4~10-2<10-410-6以上
2.日本100%10%以上10-4左右10-6以上
3.美国10-4以上10-6~10-410-6以上
4.德国长期存在每年100小时以上每年1~100小时每年1小时以内
5.英国>100小时/年10~1000小时/年<10小时/年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中的0、1、2区的划分与gbj58—83规范中的q—1、q—2,q—3 三级对照关系,可以用表2表示出:
表2
本规程0区1区2区非危险区
gbj58—83q1级q2级q3级非危险区
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的定义中,就可以得到上表中明确的关系。
以上是对国外关于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的沿革以及各主要工业国和我国最新规定的一般性介绍。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中应结合实践情况,运用生产经验来进行判断,不能生搬硬套。国际电工委员会79—10关于危险区划分文件中提出,影响危险区域等级的高低与释放源和通风条件这两方面有关。
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1级区域: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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