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机电论文网>> 电气技术>> 正文内容

gb9089.3-91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2/11 16:12:47  点击数:480
本标准为国家标准《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的第三部分。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ec 621-3《户外严酷条件下(包括露天矿和采石场)电气装置
第三部分: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
国家标准《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包括如下部分:
第一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防护要求
第三部分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
第四部分安装要求
第五部分操作要求
第六部分维修要求
该标准将对电气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提出指导原则,以确保人、畜、财产安全及设备正常运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户外严酷条件下(包括露天矿、采石场、存料场和类似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特别适用于以下电气装置和系统:
a.采掘、堆取和初加工机械;
b.二次加工机械;
c.输送系统;
d.排水和供水系统;
e.可移动铁路系统;
f.固定铁路系统(仅指运行);
g.电动卡车;
h.发电和配电设备;
i.控制、监测、信号、通讯系统;
j.辅助设备。
注: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的工作条件较为特殊,它们在敞开场所工作,且担负了重截运输和堆栈任务,在这种场合下使用的电气装置具有如下特点
a.设备和系统要经常变动位置;
b.工作场地面积较大且不断延伸;
c.特殊环境的影响(见第 3 章)。
2引用标准
gb 1985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 3048.12电线电缆局部放电试验方法
gb 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 4824.1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
gb 4968火灾分类
gb 9089.2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一般防护要求
gb/t 12826移动设备用卷绕电缆载流量计算导则
zb c81 001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zb c81 002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电气部件的一般要求
本章对电气部件提出一般要求,对各种电气部件的特殊要求在后面各章规定。
3.1设计和选择
电气部件的设计和选择应以预期的负载、运行特性和周期工作制为基础,同时考虑在特殊及严酷的工作、运输和存放的环境条件下的防护要求。
其中,如下面列举的某些环境条件,可能与国家标准中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规定值不同。
——海拔高度
——低和(或)高环境温度
——电源电压偏差
——电源频率偏差
——不稳定供电及瞬变
——高或低湿度
——环境(灰尘、风压、海洋大气等)
——可燃性和(或)爆炸性物质和(或)大气
——有害动物,包括啮齿类或其他小动物
——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方
——生态影响
为了保证选择正确的设计参数,需方和供方必须就电气设备及附件的技术条件相互协商,达成协议,这类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应规定。
3.2相关标准
所有电气部件应不低于国家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
3.3材料
制造电气部件所用的材料,必须能适应于诸如温度、海拔高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3.4保护
应当具备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或预期故障条件下防止损坏和(或)过热的保护措施。
3.5工作条件
电气部件的设计应能满足预期的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如振动、加速、减速、旋转、倾角(倾斜和安装)和外力损伤等。
3.6场所条件
电气部件的安装应使其设计的特性如冷却系统不因安装位置、风道阻塞、恶劣环境等外部因素而受影响。
3.7易燃物质
如易燃物质(例如易燃性气体、粉尘或液体)存在的数量足以引起危险,而部件的任意暴露部分有可能与易燃物质接触,那么部件暴露部分的温度应不超过易燃物质已知最低引燃温度的90%。
注:易燃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详细规定见gb 3836.1 有关部分。
3.8接地端子
除ii 类防电击设备外,在所有工作电压高于特低电压的部件的封闭外壳上,必须提供有效的接地端子。
注:ii 类防电击设备的触电保护不只靠基本绝缘,还具备象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这样的附加安全措施,这种设备没
有用于保护接地的措施。
3.9噪声限制
设计中,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限制噪声水平。
4施转电机
4.1机械结构
对高加速、超转速、反转或制动用旋转电机,应设计和制造成能耐受预计可能出现在诸如转子绕组、鼠笼、定子、定子端部绕组、转轴和联轴器等部件上的预期应力。
4.2机械保护
旋转电机的固定或防护必须能防止与运动部件的意外接触。
5变压器
5.1 铁芯、线圈和油箱的夹紧结构
安排在可移动式、活动式设备上和经受支撑结构振动的变压器的铁芯、线圈、内部引线及油箱的夹紧结构,应设计得能够适应其应用条件。
5.2外壳
变压器最好全封闭,所有充液变压器都应设置释压装置。
变压器呼吸器或释压装置的安装,应使冷却介质(冷却剂)因冷凝而劣化的情况减至最少。
5.3防尘
干式变压器(包括冷却系统)应能防止灰尘的有害侵入。
5.4防火
当变压器放置的场所,因冷却介质燃烧可能危及人身或厂房的安全时,必须有冷却介质排放的安全措施,同时至少还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a.使用干式变压器;
b.使用阻燃冷却介质;
c.对装有可燃冷却介质的变压器,设置防火室;
d.对可燃冷却介质容量超过 1500l 的变压器,应当设置带冷却装置和(或)冷却介质排放设备的储油槽。
5.5冷却介质(冷却剂)污染的防护
应采取充分预防措施,防止冷却介质溢出造成环境污染,例如,地下水储存,港口、水道及类似设施的污染。
除非被溢出的冷却介质污染的地面能加以清除,否则,也应采取防止地面污染的措施,这时可不设置冷却介质储存槽(见 5.4 条)。
使用阻燃冷却介质变压器的场所,装置的安排布置应能防止可能的大气污染及冷却介质的有害影响。
6静止变流器
6.1过电压限制
在使用静止变流器的场所,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护过电压和瞬时过电压的有害影响。
6.2对通信和控制系统的干扰
应采取防护或控制措施,以限制变流器的电效应可能对通讯和(或)电气控制设备产生有害的干扰。
射频允许值,应参考 gb 4824.1 中规定。
有关谐波电流的允许值 。参见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6.3电气耦合
如有必要,变流器装置应有适当措施,以防止由于与其他器件的电气耦合(如电阻性、电感性或电容性)产生误动作。
6.4接地系统间相互作用的防护
如有必要,变流器装置应有适当措施,以防止输入、输出和控制电路的接地系统间的相互影响。
6.5反馈监控
在使用闭环电路控制系统且反馈信号的损失会引起危险的情况下,建议该系统增设反馈监控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危险。
7开关电器
7.1意外动作的防止
开关电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保证在预期的和危险的运行条件下都不产生误动作。
7.2隔离开关
隔离开关应装设适当的装置,使其被锁定在隔离位置上。
7.3分断能力
不适宜分断负载或故障电流的开关电器应装设联锁装置或加标注。
7.4人身保护
开关电器的安装应能防止电弧及机构自行动作对人身带来危害。
8电缆的选择和应用
8.1相导体
相导体截面尺寸选择应考虑预期的负载电流、短路电流、故障持续时间、电压降及按预期敷设方式所需的机械强度。电压降的计算应考虑启动和最大负载条件。对于周期性负载供电,其导体载流量应按预期的长时间电流的均方根值计算。
8.2保护导体
可移动式配电、卷绕和拖曳式多芯电缆均应有保护导体。在高压系统中,必须采取专门措施(下列方法之一)防止接地电路的损坏。
a.用监视芯线、高频监视或其他装置来监视保护导体的电阻增加;
b.电缆不论是否在电缆卷筒(盘)上使用,都应按 10.2、10.3 条的要求进行设计和使用。
保护导体可以是芯线和(或)屏蔽层。
只要满足8.3 条要求,某些类型的可移动式配电的铝装可用做保护导体。
8.3做保护导体用的铠装
对于可移动式配电电缆,当绞合钢丝股线铠装层截面积大于
6mm2,且铠装防断裂安全率(考虑强度、延伸、绞距等)至少等于所有导体的防断裂安全率,铠装的导电率至少等于其被代替的保护导体(要求的标称尺寸)的导电率时,其铠装可用做保护导体。
8.4短路温度限值
选用电缆应保证在预期短路故障条件下导体温度不超过最大允许温度(考虑绝缘类型)。具体规定参见 gb 9089.2 第 19.3.2 条。
8.5局部放电保护
额定电压6000v 及以上的软电缆,应采取措施把局部放电减至最小,或使这种效应成为无害的(例如电场梯度控制)。
应采取措施,减少接触电压和阶跃电压。这些措施包括:
a.金属屏蔽;
b.与保护导体接触的可靠的半导电材料。
8.6半导电层
装有可靠的纵包半导电层(故障时给保护导体提供电流通路)的电缆,应测试半导电元件与保护导体之间的电阻,以保证其能承载预期的故障电流。
注:半导电层的电阻试验方法按有关电缆标准规定。
8.7额定电压 1000v 以上的电缆屏蔽和(或)铠装
用手移动的通电软电缆,必须有金属屏蔽和(或)铠装,或采用有足够截面积的导电弹性屏蔽,并且在设置上,应能限制电缆发生故障所产生的接触电压和阶跃电压。
对只能用专门绝缘工具移动的电缆,上述条件仅适用于额定电压 6000v 及以上。
注:我国三相交流变电设备规定的额定电压1140v 相当于本标准额定电压的 1000v。
8.8保护导体的识别
a.额定电压 1000v 及以下的电缆,其保护导体的绝缘或外包带的整个外表面应具有清楚的拭不掉的绿/黄组合色。在任何 15mm 长度上,一种颜色应占
30%~70%,余下部分为另一种颜色;
b.额定电压高于 1000v 的电缆,其保护导体绝缘或外包带至少在每端按前述要求用绿/黄组合标志,也可加其他合适的补充标志。
8.9局部放电性能
额定电压6000v 及以上的可移动配电电缆,卷绕电缆和拖曳电缆的每一生产长度应由制造厂做局部放电试验。放电量应符合有关电缆标准规定。
试验方法按gb 3048.12。
8.10软电缆端部连接
软电缆端部连接应避免电缆端部受到应力、拉伸、过度弯曲和压缩。
8.11电力电缆扭曲限度
如机器正常运行方式要求在两个方向有高达360o 弧角内不频繁转动,电缆固定支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电缆敷设路线中最大电缆直径的 50 倍。
如机械正常运行方式要求在两个方向有高达360o 弧角内频繁转动,电缆固定支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电缆敷设路绕中最大电缆直径的 100 倍。
为此种用途特殊设计的电缆,上述比例可分别减至 25 倍和 50 倍。
8.12外护套
直接敷设在地上或地下的电缆外护套应按运行条件设计。
有挤包金属外护套的电缆,例如铅合金和铝护套电缆或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不得在振动、搬运频繁或地面移动可能造成电缆疲劳的地方使用。
8.13电力和控制缆芯的隔离
8.15.1单芯电缆
由若干单芯电缆构成的电力和控制线路可以敷设在一个共用的电缆沟、管道或套管中(见8.14 条)。
所有敷设在电缆沟、管道或套管中的这些电缆(裸接地线除外)应按其中的最高电压绝缘。
当在交流电路中使用单芯电缆时,给定电路中的所有导体应循相同磁路敷设,以抑制合成磁通。
8.13.2多芯电缆
频定电压1000v 及以下的多芯电缆可用于不同的电力和控制回路。
额定电压1000v 以上的多芯电缆中,可包括的唯一控制线芯,应是检查接地连续性的监视线。
具有电力和控制线芯的多芯电缆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a.具有监视、控制线芯的任何电缆应将线芯与电缆的其他导电材料绝缘;
b.在不接地系统中(it 系统),工作电压高于 1000v 的电缆,应有金属屏蔽或分相导电橡胶屏蔽,把电力线芯与监视线芯分隔开来;
c.在接地系统中(tt 或 tn 系统),工作电压 1000v 以上的电缆,应有金属屏蔽,把电力线芯与监视线芯分隔开来;
d.工作电压 1000v
及以下的电缆,应有监视控制线芯。不接地系统中,用导电橡胶屏蔽,接地系统中用金属屏蔽与电力线芯分隔,或者对上述两个系统中的监视、控制线芯采用与电力线芯电压水平要求相同的绝缘等级。
8.13.3卷筒(盘)上的多芯电缆
具有电力、监视、控制线芯的多芯电缆,如为专门设计的卷绕电缆,并符合 8.13.2 条电压限定范围,就可用于卷筒(盘)上。
8.14电缆架中电缆的隔离
在共用电缆架,电缆槽或管道中敷设的多芯、单芯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考虑相互间的干扰。
8.15直径超过 25mm 的软缆的弯曲半径
对于不符合8.5a条、8.5b 条规定制造的软电缆,在安装使用时,其移动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取电缆直径的 6 倍;符合 8.5a条、8.5b条规定的软电缆最小弯曲半径应取电缆直径的 8 倍。
9电缆连接器
9.1插接式电缆连接器的使用
额定电压高于1000v 的插接式连接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二项措施,以防止电路带电时连接器插入或脱开。
a. 装设与插接式连接器联锁的隔离开关,防止电路带电时插入或脱开,并防止插接不好时分合电路;
b.利用监视线芯,高频监控或其他方法监视保护导线。
b项仅为安全措施,不应作正常隔离用。
9.2有栓插接连接器或螺栓连接
有栓插接连接器或螺栓连接不须联锁,但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
10电缆卷盘(筒)及其卷绕电缆
电缆卷盘(筒)和卷绕电缆的弯曲半径等的设计应遵守下述规定。
10.1卷盘(筒)及其卷绕电缆的额定参数
卷绕电缆的设计和选择应保证在预期周期性负载和在卷盘(筒)上电缆缠绕层数最多的条件下,其电缆运行温度不超过正常运行负载下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此应当选择合适的修正量。
装设在电缆卷盘(筒)上的圆型截面电缆,其最大载流量不超过 a 或 b 项的规定(以自由空间中电缆额定电流的百分数表示):
a.辐射型电缆(筒)卷盘:通风的:85%
不通风的:75%
b.通风的圆筒型电缆卷筒按 gb/t 12826 的规定。
注:①辐射型电缆卷盘的轮缘间距较窄,电缆层呈螺旋状排布。轮缘呈整板结构的为不通风的;轮缘适当开孔的为通风的。
②通风的电缆卷筒的轮缘间距较宽,电缆卷筒和轮缘上适当开孔,电缆分层排布在卷筒上。
设计通风的电缆卷筒上的各圈电缆间距时推荐至少为电缆直径的10%。
10.2电缆张力限度
电缆卷盘(筒)的设计必须满足正常工作条件下,任一缆芯承受的张应力上限不超过 15n/mm2。线芯张应力瞬时峰值不超过 25n/mm2。
注:对绕芯的张应力限值要求不应包括保护导体截面积。
如有必要,电缆卷盘(筒)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电缆受超应力或欠应力影响。
10.3软电缆的卷盘(筒)直径
除10.4 条允许外,正常运行的软电缆卷盘最小直径必须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电缆卷盘直径与电缆直径比值的最小值
电缆结构最小比值
不按8.5条 a 或 b 项要求制造的电缆15
按8.5 条 a 或 b 项要求制造电缆25
如果电缆馈送装置使电缆弯曲时可能受压缩,这种馈送装置的半径应随着卷盘直径而加大。
注:在低温条件下,对于某些材料可能需要适当加大这些最小直径。
10.4允许的卷盘(筒)直径减小
当卷盘(筒)受到某些设备(如采掘机械或运输机械)的空间限制,使其直径无法满足 10.3 条的规定时,可以牺牲电缆寿命,减小卷盘(筒)直径。
对专门为某种严酷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所设计的电缆(如短程料车电缆)。或不经常卷绕的电缆,其卷盘(筒)直径也可减小。
10.5电缆“s”形弯曲和方向变更的要求
从一平面到另一平面的s 形弯曲或类似弯曲的两个弯曲部位间的直线部分,至少应等于电缆直径的 20 倍。
11控制电路和控制装置
11.1防止误动作
除非控制装置的复位不会引起设备自行重新起动或这种起动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控制电路和控制装置切断后不能自动复位。
11.2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限制 —— 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
对于不接地控制电路,必须采取措施来保证在电路没有故障的正常操作情况下,在开关分断后,流过开关装置闭合线围的总电流小于开关接通时的维持电流。
该总电流也必须小于开关装置的最小释放电流,总电流包括对地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以及控制线芯之间的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
必须测量使用中的开关装置的释放电流值,并以这个值为基础决定允许的总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该允许值不应超过开关释放电流值的 70%。
11.3绝缘监视 —— 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
对于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对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十分重要)必须提供绝缘监视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当使用绝缘监视装置时,应在总电容电流、泄漏电流及附加故障电流之和(如 11.2 条所述)达到释放电流的 70%
以前发出报警信号,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各值低于 70% 释放电流。
绝缘监视装置或其他措施起作用时,必须自动切断有关电路的供电,或采用其他措施停止有关驱动设备或发出信号。
对后一种情况,应采用合适且充分的操作措施。
11.4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限制——接地控制电路
对使用单极开关操作控制电路的接地控制电路,其开关应装在该装置的相导体中。中性线应与装置的另一端子直接连接。只要相导体和中性线中的开关同时动作,也可用双极开关操作控制装置。
在电路没有故障的正常运行情况下,在开关分断后流过开关装置闭合线圈的总电流必须小于维持开关闭合所需要的电流。这个总电流亦应小于开关装置的最小释放电流,总电流包括控制电路线芯间的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
应当测定使用中的开关装置的释放电流值,并以此值为基础来决定允许的总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该允许值不应超过开关装置释放电流值的 70%。
12安全电路和安全装置
12.1一般要求
只要合理可行,所有安全电路均应符合故障安全原则的规定,例如 l2.2、12.3、12.4 条。
12.2闭合电路原则
用继电器通电时闭合的触点实现动作执行功能。在线路供电发生故障,继电器触点失效或导线断开时,停止驱动设备,或通过其固有特性,达到自动换接、自动停止等安全目的。
12.3动作程序验证原则
为确保安全措施起作用,每一功能是否正确执行,应由其接续功能证明。例如,当继电器换接到通电或断开位置时,接续功能必须证明继电器的动作正确。
12.4固态开关故障安全原则
在使用固态开关的场合,除 12.2 或 12.3 条要求外,还应提供附加的预防措施,如交叉监视技术。
13火灾监测和保护系统
本章规定了防止因火灾事故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人员与设备安全的最低要求。这些火灾可能由于电源或电气装置自身材料燃烧引起或由于危及电气装置的其他外部火源引起。
13.1目的
本章规定是为了防止人身受到如火焰,有害烟雾、气体、瞬间缺氧等火灾的直接危害,以及可能预见的火灾的间接危害。
防火的首要目的是防止火灾对人身造成伤亡。本标准规定的防护措施适用于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场所。
很多情况下,造成财产损失的火灾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这时,财产的防护是必须的。当火灾仅危及财产而不危及人身安全时,防护是非强制性的。
13.2一般防护要求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火灾检测措施,并提供用于人身和财产(必要时)的防护设备。
13.2.1防护分析
应对电气设备和装置加以认其分析,以确定相应的消防和防护措施。
应就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火灾产生的烟雾、毒气或瓦斯,爆炸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做出评估。
应就火灾探测与报警,人员的正常与紧急撤离火区制定措施,设置阻止或抑制火灾蔓延的屏蔽或罩壳,确定合适的消防人员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一个单独的消防系统可用于防护某一区域中一种以上的火险。
附录a(参考件)列举了一种分析方法。
13.2.2防护措施
13.2.2.1疏散通道防护
疏散通道是指从火灾现场撤到安全地带的路线,该路线应有明显、充分的标明出口方向的标志及照明。必要时可设置备用疏散通道或其他疏散设施,要提供固定的或手提的紧急照明指示(即诱导灯)。
13.2.2.2隔离物防护
用耐燃材料构成隔离物(例如隔板、墙、罩壳、槽盒)以便在一定的时间内阻止或遏制火势蔓延。可以认为这种防护措施能够防止保护对象暴露于火灾中,且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
13.2.2.3简便的防护
有些火灾采用简便的消防器具,例如手提式灭火器,手推车式灭火器、人工操作的灭火介质(如水、砂、石、化学粉剂等)加以安全熄灭或控制。这种防护适合于防止被保护对象暴露于火灾之中,及使人员在火灾条件下安全疏散。
应能在整个火灾区域内,得到适用于预期火灾类别的这类简便的器具,并应放置在易见、易取用、易于向安全地带搬移的地方。
器具的放置要牢固,有封记,防止滥用。
13.2.2.4手控灭火系统防护
对不便接近和不便使用简便消防器具的消防区域,且在有人正常值班的倩况下,可安装固定的手控灭火系统。人工释放装置的设置应便于在火灾条件下安全操作。
13.2.2.5自控灭火系统防护
对不便接近和不便使用简便消防器具的消防区域,且在无人正常值班的情况下,可装设自控灭火系统。自控系统应能人工释放。人工释放装置在火灾情况下应便于使用并应能在安全的地方操作。
13.3探测、报警、灭火系统及设备
所有探测、报警、灭火设备及系统的选择和安装应适应于预期的火灾种类、工作条件和区域特点。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应当由专业人员或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
火灾分类及其定义见gb 4968。
所有安装完毕的探测、报警、灭火设备及系统都要做功能试验以保证正常运行,试验时可不释放灭火剂。
对于电监测、电报警和电控设备应提供可靠的电源(如蓄电池供电系统),其电气线路应考虑采用防火电线电缆。
火灾探测可利用人的感观(视、听、嗅觉)及感温、感烟、感光等器具。
火灾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分类分别参见zb c81 001和 zb c81 002。
在确定探测器的布置、类型、灵敏度及数量时,应考虑被防护区域空间的大小及外形轮廓、气流方式、障碍物及其他特征。
在火灾期间,探测器应能在由于燃烧产生温度升高、烟、水蒸汽,气体和辐射等条件下正常工作。
探测器、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定。
13.4消防措施的应用
13.4.1一般要求
在危及人员安全的所有火灾危险场所,都应酌情采用本标准第 13.2.2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
13.4.2消防设备的配置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都应配备与该设备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别相适应的简便灭火器具。
对贮存可燃液体、气体,可能对人造成火灾直接危害的电气设备,应当配备与预计火灾类别相适应的简便灭火器。并应考虑配备手控灭火系统或自控灭火系统。
在火灾条件下,对由于结构薄弱,设备误动作等可能对人员造成间接危险的所有设备,应当配备简便的灭火器具和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能人工启动。应当考虑配备手控灭火系统和自控灭火系统。
13.4.3有效灭火剂数量
在火灾特别危险区域配备的有效灭火剂数量应与易燃材料的数量、选用的灭火器类型、对人身危害程度及灭火剂释放方式相匹配。
对简便灭火器而言,由于受灭火剂贮量限制,在必要处可增配灭火器的数量。
当要求采用手控或自控系统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配备的灭火剂体积应超过被保护封闭空间的50%。
13.4.4注意事项
在带电设备区应配备不导电的灭火剂,规定允许使用导电介质者除外。
某些泡沫、干粉和气体灭火剂会使人窒息、中毒,或因有限的能见度对人造成伤害。在采用上述灭火剂的全淹没灭火方式的防火系统中,其手控或自控系统都应配装报警设备,并应提供充分的延迟释放灭火剂的时间,以便人员撤离现场。在人员不便迅速疏散的区域,应配设能解除灭火系统作用的措施。
在二氧化碳类灭火剂的集中使用区域,二氧化碳会使人丧失知觉或窒息。因此,在有人的地方应采用其他灭火剂,或在灭火剂释放前发出疏散警报。
选用灭火剂时,要考虑局围环境温度。
在火灾危险大的区域,应备灭火毯,以窒息人身上的火熄。
应考虑在火灾发生时关闭通风系统或改变通风方向的要求。
13.5附加要求
15.5.1灭火设备位置的指示
指示灭火设备位置的告示、标记等应置于醒目的地方。
13.5.2偏远位置的设备或厂房
为减少偏远位设备或厂房的火灾危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a.变压器和户外油开关周围设置充满砂砾的事故贮油坑,以便设备外壳破裂时,完全吸收流出的绝缘油;
b.采用阻燃电缆,防火电缆;在敷设好的电缆上涂以阻燃涂料;电缆(桥)架上设置电缆防火用封闭阻燃槽盒或耐火隔板;
c.控制室、开关室的四壁、天花板和地面采用耐火材料,或涂以防火涂料。
13.5.3电气设备的供电切断
应当配设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切断电气线路和设备供电电源的装置。
13.5.4易燃气体或液体
在使用易燃气体或液体的地方,应备有在火灾时切断供应源的装置,以防止引起连锁起火爆炸。
13.5.5辅助灭火设备
当固定式灭火设备临时失去作用或放弃使用时,应有替代的灭火设备。例如简便灭火器具,自压供水贮存系统或自备水泵。
在采用固定式(手控或自控)灭火器的地方,可辅设简便灭火器具。以对小型火灾实施早期控制。
附录a防护分析表
(参考件)
系统
设备或区域人身防护财产防护自动手动简便灭火器具探测器类型灭火剂注意事项
探测器类型:灭火剂:
1.感温l.bc干粉5.三氟一溴甲烷(1301)
2.感烟2.abc干粉
3.感光3.水6.二氧化碳
4.可燃气体4.二氟一氯一溴、 7.泡沫
5.复合式甲烷(1211)8.其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丘坪、刘贵远、刘风林、王岫岩、刘淞伯。
="mso-spacerun: yes">;电缆连接器
9.1插接式电缆连接器的使用
额定电压高于1000v 的插接式连接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二项措施,以防止电路带电时连接器插入或脱开。
a. 装设与插接式连接器联锁的隔离开关,防止电路带电时插入或脱开,并防止插接不好时分合电路;
b.利用监视线芯,高频监控或其他方法监视保护导线。
b项仅为安全措施,不应作正常隔离用。
9.2有栓插接连接器或螺栓连接
有栓插接连接器或螺栓连接不须联锁,但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
10电缆卷盘(筒)及其卷绕电缆
电缆卷盘(筒)和卷绕电缆的弯曲半径等的设计应遵守下述规定。
10.1卷盘(筒)及其卷绕电缆的额定参数
卷绕电缆的设计和选择应保证在预期周期性负载和在卷盘(筒)上电缆缠绕层数最多的条件下,其电缆运行温度不超过正常运行负载下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此应当选择合适的修正量。
装设在电缆卷盘(筒)上的圆型截面电缆,其最大载流量不超过 a 或 b 项的规定(以自由空间中电缆额定电流的百分数表示):
a.辐射型电缆(筒)卷盘:通风的:85%
不通风的:75%
b.通风的圆筒型电缆卷筒按 gb/t 12826 的规定。
注:①辐射型电缆卷盘的轮缘间距较窄,电缆层呈螺旋状排布。轮缘呈整板结构的为不通风的;轮缘适当开孔的为通风的。
②通风的电缆卷筒的轮缘间距较宽,电缆卷筒和轮缘上适当开孔,电缆分层排布在卷筒上。
设计通风的电缆卷筒上的各圈电缆间距时推荐至少为电缆直径的10%。
10.2电缆张力限度
电缆卷盘(筒)的设计必须满足正常工作条件下,任一缆芯承受的张应力上限不超过 15n/mm2。线芯张应力瞬时峰值不超过 25n/mm2。
注:对绕芯的张应力限值要求不应包括保护导体截面积。
如有必要,电缆卷盘(筒)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电缆受超应力或欠应力影响。
10.3软电缆的卷盘(筒)直径
除10.4 条允许外,正常运行的软电缆卷盘最小直径必须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电缆卷盘直径与电缆直径比值的最小值
电缆结构最小比值
不按8.5条 a 或 b 项要求制造的电缆15
按8.5 条 a 或 b 项要求制造电缆25
如果电缆馈送装置使电缆弯曲时可能受压缩,这种馈送装置的半径应随着卷盘直径而加大。
注:在低温条件下,对于某些材料可能需要适当加大这些最小直径。
10.4允许的卷盘(筒)直径减小
当卷盘(筒)受到某些设备(如采掘机械或运输机械)的空间限制,使其直径无法满足 10.3 条的规定时,可以牺牲电缆寿命,减小卷盘(筒)直径。
对专门为某种严酷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所设计的电缆(如短程料车电缆)。或不经常卷绕的电缆,其卷盘(筒)直径也可减小。
10.5电缆“s”形弯曲和方向变更的要求
从一平面到另一平面的s 形弯曲或类似弯曲的两个弯曲部位间的直线部分,至少应等于电缆直径的 20 倍。
11控制电路和控制装置
11.1防止误动作
除非控制装置的复位不会引起设备自行重新起动或这种起动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控制电路和控制装置切断后不能自动复位。
11.2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限制 —— 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
对于不接地控制电路,必须采取措施来保证在电路没有故障的正常操作情况下,在开关分断后,流过开关装置闭合线围的总电流小于开关接通时的维持电流。
该总电流也必须小于开关装置的最小释放电流,总电流包括对地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以及控制线芯之间的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
必须测量使用中的开关装置的释放电流值,并以这个值为基础决定允许的总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该允许值不应超过开关释放电流值的 70%。
11.3绝缘监视 —— 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
对于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对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十分重要)必须提供绝缘监视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当使用绝缘监视装置时,应在总电容电流、泄漏电流及附加故障电流之和(如 11.2 条所述)达到释放电流的 70%
以前发出报警信号,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各值低于 70% 释放电流。
绝缘监视装置或其他措施起作用时,必须自动切断有关电路的供电,或采用其他措施停止有关驱动设备或发出信号。
对后一种情况,应采用合适且充分的操作措施。
11.4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限制——接地控制电路
对使用单极开关操作控制电路的接地控制电路,其开关应装在该装置的相导体中。中性线应与装置的另一端子直接连接。只要相导体和中性线中的开关同时动作,也可用双极开关操作控制装置。
在电路没有故障的正常运行情况下,在开关分断后流过开关装置闭合线圈的总电流必须小于维持开关闭合所需要的电流。这个总电流亦应小于开关装置的最小释放电流,总电流包括控制电路线芯间的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
应当测定使用中的开关装置的释放电流值,并以此值为基础来决定允许的总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该允许值不应超过开关装置释放电流值的 70%。
12安全电路和安全装置
12.1一般要求
只要合理可行,所有安全电路均应符合故障安全原则的规定,例如 l2.2、12.3、12.4 条。
12.2闭合电路原则
用继电器通电时闭合的触点实现动作执行功能。在线路供电发生故障,继电器触点失效或导线断开时,停止驱动设备,或通过其固有特性,达到自动换接、自动停止等安全目的。
12.3动作程序验证原则
为确保安全措施起作用,每一功能是否正确执行,应由其接续功能证明。例如,当继电器换接到通电或断开位置时,接续功能必须证明继电器的动作正确。
12.4固态开关故障安全原则
在使用固态开关的场合,除 12.2 或 12.3 条要求外,还应提供附加的预防措施,如交叉监视技术。
13火灾监测和保护系统
本章规定了防止因火灾事故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人员与设备安全的最低要求。这些火灾可能由于电源或电气装置自身材料燃烧引起或由于危及电气装置的其他外部火源引起。
13.1目的
本章规定是为了防止人身受到如火焰,有害烟雾、气体、瞬间缺氧等火灾的直接危害,以及可能预见的火灾的间接危害。
防火的首要目的是防止火灾对人身造成伤亡。本标准规定的防护措施适用于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场所。
很多情况下,造成财产损失的火灾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这时,财产的防护是必须的。当火灾仅危及财产而不危及人身安全时,防护是非强制性的。
13.2一般防护要求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火灾检测措施,并提供用于人身和财产(必要时)的防护设备。
13.2.1防护分析
应对电气设备和装置加以认其分析,以确定相应的消防和防护措施。
应就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火灾产生的烟雾、毒气或瓦斯,爆炸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做出评估。
应就火灾探测与报警,人员的正常与紧急撤离火区制定措施,设置阻止或抑制火灾蔓延的屏蔽或罩壳,确定合适的消防人员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一个单独的消防系统可用于防护某一区域中一种以上的火险。
附录a(参考件)列举了一种分析方法。
13.2.2防护措施
13.2.2.1疏散通道防护
疏散通道是指从火灾现场撤到安全地带的路线,该路线应有明显、充分的标明出口方向的标志及照明。必要时可设置备用疏散通道或其他疏散设施,要提供固定的或手提的紧急照明指示(即诱导灯)。
13.2.2.2隔离物防护
用耐燃材料构成隔离物(例如隔板、墙、罩壳、槽盒)以便在一定的时间内阻止或遏制火势蔓延。可以认为这种防护措施能够防止保护对象暴露于火灾中,且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
13.2.2.3简便的防护
有些火灾采用简便的消防器具,例如手提式灭火器,手推车式灭火器、人工操作的灭火介质(如水、砂、石、化学粉剂等)加以安全熄灭或控制。这种防护适合于防止被保护对象暴露于火灾之中,及使人员在火灾条件下安全疏散。
应能在整个火灾区域内,得到适用于预期火灾类别的这类简便的器具,并应放置在易见、易取用、易于向安全地带搬移的地方。
器具的放置要牢固,有封记,防止滥用。
13.2.2.4手控灭火系统防护
对不便接近和不便使用简便消防器具的消防区域,且在有人正常值班的倩况下,可安装固定的手控灭火系统。人工释放装置的设置应便于在火灾条件下安全操作。
13.2.2.5自控灭火系统防护
对不便接近和不便使用简便消防器具的消防区域,且在无人正常值班的情况下,可装设自控灭火系统。自控系统应能人工释放。人工释放装置在火灾情况下应便于使用并应能在安全的地方操作。
13.3探测、报警、灭火系统及设备
所有探测、报警、灭火设备及系统的选择和安装应适应于预期的火灾种类、工作条件和区域特点。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应当由专业人员或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
火灾分类及其定义见gb 4968。
所有安装完毕的探测、报警、灭火设备及系统都要做功能试验以保证正常运行,试验时可不释放灭火剂。
对于电监测、电报警和电控设备应提供可靠的电源(如蓄电池供电系统),其电气线路应考虑采用防火电线电缆。
火灾探测可利用人的感观(视、听、嗅觉)及感温、感烟、感光等器具。
火灾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分类分别参见zb c81 001和 zb c81 002。
在确定探测器的布置、类型、灵敏度及数量时,应考虑被防护区域空间的大小及外形轮廓、气流方式、障碍物及其他特征。
在火灾期间,探测器应能在由于燃烧产生温度升高、烟、水蒸汽,气体和辐射等条件下正常工作。
探测器、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定。
13.4消防措施的应用
13.4.1一般要求
在危及人员安全的所有火灾危险场所,都应酌情采用本标准第 13.2.2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
13.4.2消防设备的配置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都应配备与该设备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别相适应的简便灭火器具。
对贮存可燃液体、气体,可能对人造成火灾直接危害的电气设备,应当配备与预计火灾类别相适应的简便灭火器。并应考虑配备手控灭火系统或自控灭火系统。
在火灾条件下,对由于结构薄弱,设备误动作等可能对人员造成间接危险的所有设备,应当配备简便的灭火器具和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能人工启动。应当考虑配备手控灭火系统和自控灭火系统。
13.4.3有效灭火剂数量
在火灾特别危险区域配备的有效灭火剂数量应与易燃材料的数量、选用的灭火器类型、对人身危害程度及灭火剂释放方式相匹配。
对简便灭火器而言,由于受灭火剂贮量限制,在必要处可增配灭火器的数量。
当要求采用手控或自控系统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配备的灭火剂体积应超过被保护封闭空间的50%。
13.4.4注意事项
在带电设备区应配备不导电的灭火剂,规定允许使用导电介质者除外。
某些泡沫、干粉和气体灭火剂会使人窒息、中毒,或因有限的能见度对人造成伤害。在采用上述灭火剂的全淹没灭火方式的防火系统中,其手控或自控系统都应配装报警设备,并应提供充分的延迟释放灭火剂的时间,以便人员撤离现场。在人员不便迅速疏散的区域,应配设能解除灭火系统作用的措施。
在二氧化碳类灭火剂的集中使用区域,二氧化碳会使人丧失知觉或窒息。因此,在有人的地方应采用其他灭火剂,或在灭火剂释放前发出疏散警报。
选用灭火剂时,要考虑局围环境温度。
在火灾危险大的区域,应备灭火毯,以窒息人身上的火熄。
应考虑在火灾发生时关闭通风系统或改变通风方向的要求。
13.5附加要求
15.5.1灭火设备位置的指示
指示灭火设备位置的告示、标记等应置于醒目的地方。
13.5.2偏远位置的设备或厂房
为减少偏远位设备或厂房的火灾危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a.变压器和户外油开关周围设置充满砂砾的事故贮油坑,以便设备外壳破裂时,完全吸收流出的绝缘油;
b.采用阻燃电缆,防火电缆;在敷设好的电缆上涂以阻燃涂料;电缆(桥)架上设置电缆防火用封闭阻燃槽盒或耐火隔板;
c.控制室、开关室的四壁、天花板和地面采用耐火材料,或涂以防火涂料。
13.5.3电气设备的供电切断
应当配设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切断电气线路和设备供电电源的装置。
13.5.4易燃气体或液体
在使用易燃气体或液体的地方,应备有在火灾时切断供应源的装置,以防止引起连锁起火爆炸。
13.5.5辅助灭火设备
当固定式灭火设备临时失去作用或放弃使用时,应有替代的灭火设备。例如简便灭火器具,自压供水贮存系统或自备水泵。
在采用固定式(手控或自控)灭火器的地方,可辅设简便灭火器具。以对小型火灾实施早期控制。
附录a防护分析表
(参考件)
系统
设备或区域人身防护财产防护自动手动简便灭火器具探测器类型灭火剂注意事项
探测器类型:灭火剂:
1.感温l.bc干粉5.三氟一溴甲烷(1301)
2.感烟2.abc干粉
3.感光3.水6.二氧化碳
4.可燃气体4.二氟一氯一溴、 7.泡沫
5.复合式甲烷(1211)8.其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丘坪、刘贵远、刘风林、王岫岩、刘淞伯。
12.0pt">;对于不符合8.5a条、8.5b 条规定制造的软电缆,在安装使用时,其移动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取电缆直径的 6 倍;符合 8.5a条、8.5b条规定的软电缆最小弯曲半径应取电缆直径的 8 倍。
9电缆连接器
9.1插接式电缆连接器的使用
额定电压高于1000v 的插接式连接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二项措施,以防止电路带电时连接器插入或脱开。
a. 装设与插接式连接器联锁的隔离开关,防止电路带电时插入或脱开,并防止插接不好时分合电路;
b.利用监视线芯,高频监控或其他方法监视保护导线。
b项仅为安全措施,不应作正常隔离用。
9.2有栓插接连接器或螺栓连接
有栓插接连接器或螺栓连接不须联锁,但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
10电缆卷盘(筒)及其卷绕电缆
电缆卷盘(筒)和卷绕电缆的弯曲半径等的设计应遵守下述规定。
10.1卷盘(筒)及其卷绕电缆的额定参数
卷绕电缆的设计和选择应保证在预期周期性负载和在卷盘(筒)上电缆缠绕层数最多的条件下,其电缆运行温度不超过正常运行负载下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此应当选择合适的修正量。
装设在电缆卷盘(筒)上的圆型截面电缆,其最大载流量不超过 a 或 b 项的规定(以自由空间中电缆额定电流的百分数表示):
a.辐射型电缆(筒)卷盘:通风的:85%
不通风的:75%
b.通风的圆筒型电缆卷筒按 gb/t 12826 的规定。
注:①辐射型电缆卷盘的轮缘间距较窄,电缆层呈螺旋状排布。轮缘呈整板结构的为不通风的;轮缘适当开孔的为通风的。
②通风的电缆卷筒的轮缘间距较宽,电缆卷筒和轮缘上适当开孔,电缆分层排布在卷筒上。
设计通风的电缆卷筒上的各圈电缆间距时推荐至少为电缆直径的10%。
10.2电缆张力限度
电缆卷盘(筒)的设计必须满足正常工作条件下,任一缆芯承受的张应力上限不超过 15n/mm2。线芯张应力瞬时峰值不超过 25n/mm2。
注:对绕芯的张应力限值要求不应包括保护导体截面积。
如有必要,电缆卷盘(筒)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电缆受超应力或欠应力影响。
10.3软电缆的卷盘(筒)直径
除10.4 条允许外,正常运行的软电缆卷盘最小直径必须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电缆卷盘直径与电缆直径比值的最小值
电缆结构最小比值
不按8.5条 a 或 b 项要求制造的电缆15
按8.5 条 a 或 b 项要求制造电缆25
如果电缆馈送装置使电缆弯曲时可能受压缩,这种馈送装置的半径应随着卷盘直径而加大。
注:在低温条件下,对于某些材料可能需要适当加大这些最小直径。
10.4允许的卷盘(筒)直径减小
当卷盘(筒)受到某些设备(如采掘机械或运输机械)的空间限制,使其直径无法满足 10.3 条的规定时,可以牺牲电缆寿命,减小卷盘(筒)直径。
对专门为某种严酷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所设计的电缆(如短程料车电缆)。或不经常卷绕的电缆,其卷盘(筒)直径也可减小。
10.5电缆“s”形弯曲和方向变更的要求
从一平面到另一平面的s 形弯曲或类似弯曲的两个弯曲部位间的直线部分,至少应等于电缆直径的 20 倍。
11控制电路和控制装置
11.1防止误动作
除非控制装置的复位不会引起设备自行重新起动或这种起动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控制电路和控制装置切断后不能自动复位。
11.2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限制 —— 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
对于不接地控制电路,必须采取措施来保证在电路没有故障的正常操作情况下,在开关分断后,流过开关装置闭合线围的总电流小于开关接通时的维持电流。
该总电流也必须小于开关装置的最小释放电流,总电流包括对地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以及控制线芯之间的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
必须测量使用中的开关装置的释放电流值,并以这个值为基础决定允许的总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该允许值不应超过开关释放电流值的 70%。
11.3绝缘监视 —— 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
对于不接地系统的控制电路(对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十分重要)必须提供绝缘监视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当使用绝缘监视装置时,应在总电容电流、泄漏电流及附加故障电流之和(如 11.2 条所述)达到释放电流的 70%
以前发出报警信号,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各值低于 70% 释放电流。
绝缘监视装置或其他措施起作用时,必须自动切断有关电路的供电,或采用其他措施停止有关驱动设备或发出信号。
对后一种情况,应采用合适且充分的操作措施。
11.4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限制——接地控制电路
对使用单极开关操作控制电路的接地控制电路,其开关应装在该装置的相导体中。中性线应与装置的另一端子直接连接。只要相导体和中性线中的开关同时动作,也可用双极开关操作控制装置。
在电路没有故障的正常运行情况下,在开关分断后流过开关装置闭合线圈的总电流必须小于维持开关闭合所需要的电流。这个总电流亦应小于开关装置的最小释放电流,总电流包括控制电路线芯间的泄漏电流和电容电流。
应当测定使用中的开关装置的释放电流值,并以此值为基础来决定允许的总电容电流和泄漏电流,该允许值不应超过开关装置释放电流值的 70%。
12安全电路和安全装置
12.1一般要求
只要合理可行,所有安全电路均应符合故障安全原则的规定,例如 l2.2、12.3、12.4 条。
12.2闭合电路原则
用继电器通电时闭合的触点实现动作执行功能。在线路供电发生故障,继电器触点失效或导线断开时,停止驱动设备,或通过其固有特性,达到自动换接、自动停止等安全目的。
12.3动作程序验证原则
为确保安全措施起作用,每一功能是否正确执行,应由其接续功能证明。例如,当继电器换接到通电或断开位置时,接续功能必须证明继电器的动作正确。
12.4固态开关故障安全原则
在使用固态开关的场合,除 12.2 或 12.3 条要求外,还应提供附加的预防措施,如交叉监视技术。
13火灾监测和保护系统
本章规定了防止因火灾事故直接或间接地危及人员与设备安全的最低要求。这些火灾可能由于电源或电气装置自身材料燃烧引起或由于危及电气装置的其他外部火源引起。
13.1目的
本章规定是为了防止人身受到如火焰,有害烟雾、气体、瞬间缺氧等火灾的直接危害,以及可能预见的火灾的间接危害。
防火的首要目的是防止火灾对人身造成伤亡。本标准规定的防护措施适用于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场所。
很多情况下,造成财产损失的火灾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这时,财产的防护是必须的。当火灾仅危及财产而不危及人身安全时,防护是非强制性的。
13.2一般防护要求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火灾检测措施,并提供用于人身和财产(必要时)的防护设备。
13.2.1防护分析
应对电气设备和装置加以认其分析,以确定相应的消防和防护措施。
应就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火灾产生的烟雾、毒气或瓦斯,爆炸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做出评估。
应就火灾探测与报警,人员的正常与紧急撤离火区制定措施,设置阻止或抑制火灾蔓延的屏蔽或罩壳,确定合适的消防人员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一个单独的消防系统可用于防护某一区域中一种以上的火险。
附录a(参考件)列举了一种分析方法。
13.2.2防护措施
13.2.2.1疏散通道防护
疏散通道是指从火灾现场撤到安全地带的路线,该路线应有明显、充分的标明出口方向的标志及照明。必要时可设置备用疏散通道或其他疏散设施,要提供固定的或手提的紧急照明指示(即诱导灯)。
13.2.2.2隔离物防护
用耐燃材料构成隔离物(例如隔板、墙、罩壳、槽盒)以便在一定的时间内阻止或遏制火势蔓延。可以认为这种防护措施能够防止保护对象暴露于火灾中,且实现人员的安全疏散。
13.2.2.3简便的防护
有些火灾采用简便的消防器具,例如手提式灭火器,手推车式灭火器、人工操作的灭火介质(如水、砂、石、化学粉剂等)加以安全熄灭或控制。这种防护适合于防止被保护对象暴露于火灾之中,及使人员在火灾条件下安全疏散。
应能在整个火灾区域内,得到适用于预期火灾类别的这类简便的器具,并应放置在易见、易取用、易于向安全地带搬移的地方。
器具的放置要牢固,有封记,防止滥用。
13.2.2.4手控灭火系统防护
对不便接近和不便使用简便消防器具的消防区域,且在有人正常值班的倩况下,可安装固定的手控灭火系统。人工释放装置的设置应便于在火灾条件下安全操作。
13.2.2.5自控灭火系统防护
对不便接近和不便使用简便消防器具的消防区域,且在无人正常值班的情况下,可装设自控灭火系统。自控系统应能人工释放。人工释放装置在火灾情况下应便于使用并应能在安全的地方操作。
13.3探测、报警、灭火系统及设备
所有探测、报警、灭火设备及系统的选择和安装应适应于预期的火灾种类、工作条件和区域特点。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应当由专业人员或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
火灾分类及其定义见gb 4968。
所有安装完毕的探测、报警、灭火设备及系统都要做功能试验以保证正常运行,试验时可不释放灭火剂。
对于电监测、电报警和电控设备应提供可靠的电源(如蓄电池供电系统),其电气线路应考虑采用防火电线电缆。
火灾探测可利用人的感观(视、听、嗅觉)及感温、感烟、感光等器具。
火灾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的分类分别参见zb c81 001和 zb c81 002。
在确定探测器的布置、类型、灵敏度及数量时,应考虑被防护区域空间的大小及外形轮廓、气流方式、障碍物及其他特征。
在火灾期间,探测器应能在由于燃烧产生温度升高、烟、水蒸汽,气体和辐射等条件下正常工作。
探测器、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定。
13.4消防措施的应用
13.4.1一般要求
在危及人员安全的所有火灾危险场所,都应酌情采用本标准第 13.2.2 条规定的防护措施。
13.4.2消防设备的配置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都应配备与该设备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别相适应的简便灭火器具。
对贮存可燃液体、气体,可能对人造成火灾直接危害的电气设备,应当配备与预计火灾类别相适应的简便灭火器。并应考虑配备手控灭火系统或自控灭火系统。
在火灾条件下,对由于结构薄弱,设备误动作等可能对人员造成间接危险的所有设备,应当配备简便的灭火器具和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能人工启动。应当考虑配备手控灭火系统和自控灭火系统。
13.4.3有效灭火剂数量
在火灾特别危险区域配备的有效灭火剂数量应与易燃材料的数量、选用的灭火器类型、对人身危害程度及灭火剂释放方式相匹配。
对简便灭火器而言,由于受灭火剂贮量限制,在必要处可增配灭火器的数量。
当要求采用手控或自控系统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配备的灭火剂体积应超过被保护封闭空间的50%。
13.4.4注意事项
在带电设备区应配备不导电的灭火剂,规定允许使用导电介质者除外。
某些泡沫、干粉和气体灭火剂会使人窒息、中毒,或因有限的能见度对人造成伤害。在采用上述灭火剂的全淹没灭火方式的防火系统中,其手控或自控系统都应配装报警设备,并应提供充分的延迟释放灭火剂的时间,以便人员撤离现场。在人员不便迅速疏散的区域,应配设能解除灭火系统作用的措施。
在二氧化碳类灭火剂的集中使用区域,二氧化碳会使人丧失知觉或窒息。因此,在有人的地方应采用其他灭火剂,或在灭火剂释放前发出疏散警报。
选用灭火剂时,要考虑局围环境温度。
在火灾危险大的区域,应备灭火毯,以窒息人身上的火熄。
应考虑在火灾发生时关闭通风系统或改变通风方向的要求。
13.5附加要求
15.5.1灭火设备位置的指示
指示灭火设备位置的告示、标记等应置于醒目的地方。
13.5.2偏远位置的设备或厂房
为减少偏远位设备或厂房的火灾危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a.变压器和户外油开关周围设置充满砂砾的事故贮油坑,以便设备外壳破裂时,完全吸收流出的绝缘油;
b.采用阻燃电缆,防火电缆;在敷设好的电缆上涂以阻燃涂料;电缆(桥)架上设置电缆防火用封闭阻燃槽盒或耐火隔板;
c.控制室、开关室的四壁、天花板和地面采用耐火材料,或涂以防火涂料。
13.5.3电气设备的供电切断
应当配设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切断电气线路和设备供电电源的装置。
13.5.4易燃气体或液体
在使用易燃气体或液体的地方,应备有在火灾时切断供应源的装置,以防止引起连锁起火爆炸。
13.5.5辅助灭火设备
当固定式灭火设备临时失去作用或放弃使用时,应有替代的灭火设备。例如简便灭火器具,自压供水贮存系统或自备水泵。
在采用固定式(手控或自控)灭火器的地方,可辅设简便灭火器具。以对小型火灾实施早期控制。
附录a防护分析表
(参考件)
系统
设备或区域人身防护财产防护自动手动简便灭火器具探测器类型灭火剂注意事项
探测器类型:灭火剂:
1.感温l.bc干粉5.三氟一溴甲烷(1301)
2.感烟2.abc干粉
3.感光3.水6.二氧化碳
4.可燃气体4.二氟一氯一溴、 7.泡沫
5.复合式甲烷(1211)8.其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户外严酷条件下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丘坪、刘贵远、刘风林、王岫岩、刘淞伯。

更多
字体:【】-【】-【】【关闭此页

上一篇:变频器在国内石油钻机的应用'   下一篇: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特别声明:机电之家(http://www.jdzj.com )所共享的机电类资料,机电论文、机电类文章、机电企业类管理制度、机电类软件都来自网上收集,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处理。购买的论文都出自原创,保证作者的原创的版权的转让,任何纠纷由法律解决。